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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6年8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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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财政部发行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

  8月14日,财政部进行了2006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的发行招投标。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5年,按年付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计划发行面值金额300亿元,实际发行300亿元,其中基本承销额48.5亿元,竞争性招标251.5亿元。本期国债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利率为2.72%,竞争性招标有效投标总额为489.6亿元。59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参加了投标,30家中标。在本期国债承销机构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承销量居前。本期国债2006年8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18日发行结束。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8月24日起,本期国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现券买卖和回购方式上市交易。

  2. 温家宝总理对“金财工程”建设作出重要批示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财政部《关于召开金财工程建设座谈会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做到科学理财、依法理财,就要坚持财政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的方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就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制度,改善技术手段,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3. 中国将从2006年9月1日起实行《亚太贸易协定》新一轮关税减让

  近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这些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同时,原产于我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受到优惠税率。与现有的《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相比,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将大幅扩大,这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扩大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促进亚洲区域合作。《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我国于2001年5月加入。2005年底,在北京召开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曼谷协定》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目前,《亚太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包括中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六国。2005年,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43亿美元,进口商品关税优惠金额达到8500万元。

  4. 中央财政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1.2亿元

  近期,我国四川等地遭受严重干旱灾害,造成农作物大面积绝收和灾区群众生活和饮水困难;浙江、福建两省遭受8号超强台风“桑美”袭击,转移安置灾民近140万人。为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中央财政近日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1.2亿元,其中旱灾补助6000万元,主要用于灾民口粮救济;台风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应急补助6000万元,用于妥善安置灾民生活。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30.1亿元。

  5. 北京二手房个税细则公布 公房原值定4000元平米

  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如果您出售的是已购公房,如何计算差价以缴纳个税?日前,市地税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做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规定,已购公房在确定房屋原值时将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即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根据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按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昨天还表示,除了20%的标准外,在“证件不全、原值不详”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核定房价的1%征收。通知还对免征个税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先前的政策规定,5年内的二手房交易,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免征或退回个税。而按照此通知,只有当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时,才可申请全额退还个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则只能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申请同比例退还个税。

  6. 北京953家房产企业8成漏税 营业税存在问题最多

  953家房地产企业,785家纳税评估有问题,占评估总数的82%。今天上午,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了这一消息。 据介绍,市地税局正在对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目前已评估953家。市地税局纳税评估处处长姜松霞称,预计到年底,将完成对所有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地税人士透露,目前存在问题最多的税种是营业税。如预售房预售定金未纳税、设多个销售点、结转滞后导致纳税不及时等等。“这里有房地产商人为的因素,也和房产目前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有关。”

  7. “十一五”期间 宣传文化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明确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分别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根据《通知》,“十一五”期间,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知》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8. 财政部规范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并称该办法将于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联合融资;《办法》规定,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同时《办法》要求,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 .

  9. 择校费未纳入物价统计 广州开征3%“择校费税”

  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不过,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捐赠、赞助的,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仍按有关政策免征营业税。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意见规定,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据统计,目前广州市有公办、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2000家。根据规定,11项教育收费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共6项;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共5项。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其超过部分将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也须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明确,学生缴纳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属于后者,应予纳税;但不包括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捐赠、赞助的,与应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教育、医疗等方面一些非正常、不合法的消费支出,不能通过正常采价渠道取得价格,因此没有纳入物价指数的统计。“生活压力的增加很大部分是物价指数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前不久,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统计指数,显示物价增长低平稳,教育、医疗方面的物价指数未见明显增长。然而,许多公众却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为什么物价指数与居民感受不一样?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司长魏贵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教育、医疗方面一些不正常的消费支出,是物价指数统计之外的问题,在物价统计中是看不出来的。教育支出方面,如果学杂费、课本费等价格不变,则对物价指数就没有影响。目前,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支出价格进行了严格控制,然而,动辄数千元、数万元的择校费,名目繁多的钢琴班、芭蕾班、奥赛班、英语口语班,肯定会给普通家庭带来巨大的支出压力。

  10. 反映农业税历史的电视系列纪录片《皇粮国税》开机

  “开天辟地几千年,如今种地不要钱。”我国免除了农业税,成为惠及几亿农民的大事。8月19日,反映我国农业税历史的电视系列纪录片《皇粮国税》在京开机。农业税,古称田赋,农民种田向国家交税一般认为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距今约2600年,民间俗称“皇粮国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这使亿万农民欢欣鼓舞,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伟大成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和中央电视台新影制作中心决定联合摄制这部电视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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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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