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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新闻:2006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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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出《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提出具体要求。《通知》明确: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要全额征收营业税。《通知》还对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2005年以后,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7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提出了八项措施。相关税收政策也调整为: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八项措施下发执行以后,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是,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为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此次,国务院又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六条新的政策措施,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5条具体措施。这次国家仍然只对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 这次调整的营业税政策既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同时,考虑到政策延续性、稳定性问题,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这次在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时,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仍按照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执行,维持原有的相关规定不变。《通知》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出台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普通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和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2. 中英财金对话第五次会议在伦敦举行

  5月25日,中英财金对话第五次会议在英国伦敦举行。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与英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斯蒂芬•提姆斯共同主持了此次会议。在为期一天的对话中,中国财政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的高级官员,与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就两国长期财政规划和社会服务、能源与税收政策、外汇管理、金融稳定与金融部门监管、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会后,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

  3. 8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要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全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要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为了保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货运发票》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于2006年7月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根据通知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4.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出台 7月起企业可申办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根据通知规定,7月1日起,《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其规定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 全国10大骗税案之一“鄂尔多斯”案8主犯被判刑

  深圳市国税局昨天通报媒体:2005年全国10起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之一———深圳“鄂尔多斯”特大虚开和骗税案8名主犯近日已被依法判决3-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经过长达一年多大量艰苦的调查取证,专案组查实,深圳市鄂尔多斯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全国2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91份,并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假报出口手段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932万元(未遂)。深圳市国税局依法作出不予退税,并处1万元罚款的决定。

  6. 广州地税推行外籍人员个税全员明细申报制度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广州市地税局对全市各类企业雇佣的所有外籍个人实施全面建档,全面推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制度,建立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管理模式,加强对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的动态分析和跟踪管理。

  7. 2006年财税法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开始报名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现研究生优质教学资源的有效共享,由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主办、北京大学承办的2006年财税法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将于2006年7月10日至21日在北京大学举行。财税法全国研究生暑期学校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承办,由西南财经大学中国税法研究中心协办,招生、教学和成绩评定等组织安排工作由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负责。参加本项目课程的学习并通过相关的考核可以获得2学分。报名时间从2006年5月26日到20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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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继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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