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2卷第7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问答:固定资产评估净增
值是否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翟继光

】【关闭】【点击:2354】
【价格】 0 元
【正文】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23日发布 财税[1997]77号)。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全国财税法学研究生联谊会主席。
【出处】翟继光编著:《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新闻:2006年5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6/5/11]
·财税法辞典:税收法律主义   (李建人)[2006/5/9]
·外国财税法:日本个人所得税   (翟继光)[2006/5/6]
·财税法新闻:2006年4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2006/5/1]
·财税法辞典:税收机制   (施正文)[2006/4/28]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