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2卷第6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新闻:2006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中)
财税法网

】【关闭】【点击:2328】
【价格】 0 元
【正文】

  1.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召开

  2月12日,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总结2005年工作,按照党中央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研究部署2006年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讲话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欧盟内部市场总司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签署联合声明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王军与欧盟内部市场总司司长沙布先生就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正式签署联合声明。声明认为,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种积极的发展。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体系不仅对维护并促进全球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益,而且对包括中国和欧盟在内的主要经济体的健康发展也非常重要。声明强调,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一个渐进的互动过程。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并非意味着制定等同的会计准则,必须考虑到各国及地区经济环境的差异。在这一过程中,应把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编制者的需求摆在重要的位置。政府在建立包括会计准则在内的监管和法律框架中扮演重要角色。趋同是在国际会计框架内为寻求恰当解决方案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互动过程。声明决定,今后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方面加强中国与欧盟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中欧官员将定期举行会晤,及时互相通报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并进一步在会计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中国与欧盟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是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此次联合声明的签署,有助于推动欧盟将中国会计准则作为欧盟上市公司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效准则的进展,是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会计国际趋同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奠定更为良好的会计基础。

  3. 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在京举行

  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出席发布会并发表讲话。金人庆指出,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财政、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4. 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3年期42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5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3.49%。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07%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15%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24%计息。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5. 税务总局:去年全国税款清欠200亿查补367亿

  国家税务总局10日表示,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清理欠税200亿元,查补税款367亿元。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税务总局采取了多项举措。重点部署了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等9个方面的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开展了专项检查。对全国25个省国家税务局和15个省地方税务局开展了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直接检查了3371户大型企业。另外,税务机关还联合公安部门,集中力量打击骗取抵扣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了税收秩序的好转。

  6. 八国集团财长对话:中国吁发达国家削减农产品关税

  八国集团财长11日在莫斯科与中国、印度、巴西、南非财政官员就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及世界贸易组织香港部长级会议后的多哈回合谈判等问题进行对话。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代表部长金人庆参加了此次会议。李勇在会议发言中说,中方认为,应该巩固香港部长级会议所取得的成果,保持谈判势头,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最终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他说,发达国家需要作出表率,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贸易援助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削减农产品关税和补贴,并提高市场准入水平,改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贸易环境,落实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他还表示,八国集团应在下一阶段多哈回合谈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与会代表认为,当前世界经济总体发展平稳,但面临许多挑战,尤其是多哈回合下一阶段的谈判,它将对世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多边贸易体制完善以及全球减贫进程产生巨大影响。

  7. 商务部发布公告 决定对进口呋喃酚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欧盟和美国进口的呋喃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113.2%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本案于2004年8月12日公告立案,2005年6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及实地核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经过谈判,商务部与美国FMC公司和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

  8. 中国个税收入去年突破2000亿元

  2005年成为中国个税历史上增幅最大的一年,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比2004年增加了356.86亿元,共完成2093.91亿元。随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案2006年的正式实施,这一增幅可能会相应降低。但也有专家认为,随着个税征管力量的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在未来全面的修订,个税将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而其对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也将会真正得到发挥。

  9. 上海发布欠税公告:1200企业欠税2.5亿元

  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2005年第四季度欠税公告,披露了上海1200多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企业或单位名称,涉税金额高达2.5亿元。其中,19家“榜上有名”的房地产企业欠税总额高达1亿元。在这19家房地产企业中,欠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共有14家,其中,信港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铭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欠税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

  10. 美出口优惠税制违反WTO规则 被第六次裁定败诉

  日本媒体报道,世贸组织(WTO)发表报告称,美国的出口优惠税制违反WTO规定,这是WTO成立10年来,美国第六次被裁定败诉。在这场欧盟诉美国实施出口优惠税制违反WTO规定案中,美国虽针对出口优惠税制进行过两次调整,但欧盟认为美国的改进不够彻底,如果美国不继续加以改正,欧盟威胁要实施报复性关税。WTO上级委员会全面支持去年9月争端解决委员会做出的关于美国败诉的报告,WTO争端解决机构一旦在30日内通过该报告,将要求美国在60天内采取改正措施。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编后语】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翟继光整理。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外国财税法:日本税制   (翟继光)[2006/2/17]
·财税法新闻:2006年2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6/2/11]
·财税法问答: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翟继光)[2006/2/8]
·财税法新闻:2006年1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2006/1/29]
·财税法辞典:关税减免   (余启平)[2006/1/22]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