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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问答: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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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答: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21日发布 国税发[2000]118号)。

  

【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出处】翟继光编著:《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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