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出口退税制度研究 » 文章内容
第七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选择(三)
刘剑文主编

】【关闭】【点击:2101】
【价格】 1 元
【关键词】出口退税;立法选择
【正文】

  第二节 出口退税的立法选择

  对出口退税立法选择,各方从不同的角度分别提出如下一些方案。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针对出口退税制定法律或决定;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制定《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在两部法律中尽可能详细的规定出口退税的内容。以上两个方案的共同目的是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制定法律,通过法律上对出口退税政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制、调整和厘清,明确出口退税的原则、法律定位以及程序,维护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利。三是修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充实和明确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不能只规定一个原则,还要明确规定主体范围、程序、期限等要素。四是使出口退税权成为一种可诉的权利,由法院提供司法救济,如对目前因出口欠退税采取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司法解释。以上方案的一个共同目标是通过立法使出口退税摆脱现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状况,变得清晰易行、连续稳定,使征退机关可依法征退,纳税人可依法请求退税,其权利可救济、可保障。这虽然是我们的立法所追求的目标,然而立法却也并不是仅有美好的愿望就可以推动和实现的。这里首先将对出口退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分析,以厘清到底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哪些差距,以及如何加以弥补。

  一、出口退税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立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加强立法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是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应当位于社会规范金字塔的顶端,拥有最强的约束力。也正因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拥有效力——约束力,并且通常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并且其内容是社会主体的权利(力)和义务,所以立法是一件十分慎重、严谨的事。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都可以被“法律化”,只有经过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论证后,一种规范才可能被纳入到立法视野中。一旦立法质量不高,甚至制定出一部“恶法”,不仅会损害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且必将出现有法不依的状况,相比于无法可依而言,其危害性更为严重,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一般来讲,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往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充分考虑这样的一种权利(力)义务关系可否通过法律来保护和规制,只有正当、合理的权利,才能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二是要求立法的条件必须相当成熟,只有那些直接相关的体制关系背景已经理顺、明确,客观现实证明是正确、可行的社会规范,才能够上升为法律。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6]参见杨文风:《出口退税权的相关问题》,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75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8]刘剑文主编:《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七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选择(二)   (刘剑文主编)[2005/10/23]
·第七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立法选择(一)   (刘剑文主编)[2005/10/21]
·第六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下)(四)   (刘剑文主编)[2005/10/19]
·第六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下)(三)   (刘剑文主编)[2005/10/17]
·第六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下)(二)   (刘剑文主编)[2005/10/15]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