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税立法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立法级次低,立法秩序混乱
在法律法规信息库中搜索关键词“出口退税”,共搜索到9部法律及决定(其中被修订的3部),48部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中被修订和失效共3部),461部部委规章及文件(其中已被修订、失效的共25部)。在9部法律及决定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第53条规定“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出口”外,其他8部法律及决定全部是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法规以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为统帅,绝大多数是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原则性、指导性规定。执法实践中,成为征纳退税各方遵从依据的则是数量巨大的部门规章及文件。颁布规章的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规章规范的内容保罗万象,既有对税基、税率、退税范围等课税要素的调整,如出口退税的产业和货物范围的变动、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也有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改革,如发票管理方式、电子管理、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演变。以上牵涉纳税人权利的规定,都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并且没有审查程序,明显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2.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退税率变动频繁
税法的相对稳定是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和保障纳税人的可预测性的基本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的稳定预期对于降低其交易成本,增加其资产存量,增强其商业信誉意义重大,其效益也是明确可见的。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是一笔收入,同时也是出口企业与国内外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竞争、同国外收购商进行谈判的筹码。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动直接影响出口企业的销售收益。我国出口退税率频繁变动,使出口企业无法在更长的时期内准确核算其出口产品的成本,为长期维持稳定的客户关系,他们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我国出口退税率自1994年以来,大规模调整过三次,1995年两次下调,1998年和1999年连续上调,2003年再次下调。除第三次以外,退税率的调整都没有给出口企业以适应调整期,发布即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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