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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下)(二)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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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骗取出口退税罪;法律界分
【正文】

  四、相关出口退税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骗取出口退税罪之外,还有下面一些相关出口退税犯罪的罪名: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法国家的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出于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并且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犯罪对象仅限于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运输发票以及课征消费税产品出口所开的发票等。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各种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具体比如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等,犯罪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在刑事责任角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9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与前罪一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犯罪对象仅限于一些专用发票等,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行为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各种犯罪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单独实行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际中需根据犯罪分子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对罪名加以选择适用。

  在刑事责任角度,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的规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刑事责任与前文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相同。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根据刑法第405条的规定,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出口退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发售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自己违法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行为会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刑事责任角度,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资格要求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银行等相关机构中负责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须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出口退税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为虚假贸易提供相关单据或者多填报出口货物或收汇数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的刑事责任与前文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相同。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其他罪名的法律界分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比较概括地了解到我国刑法涉及出口退税的各种犯罪形式及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的犯罪情况总是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远非如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简单。下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为主对于容易产生混淆的几个罪名之间的界分进行一些必要的分析。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分

  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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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李文燕主编:《税收犯罪证据调查与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294页。 
  [2]对于是否按照数罪并罚处理理论界存在争议,另有学者认为应当按照想象竞和犯从一重罪处理。 
  [3]http://www.court.gov.cn/study/penal/200303030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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