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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中)(五)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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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程序设计
【正文】

  (三)出口退税的申报凭证管理

  按照现行规定,外贸(工贸)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应当附送或者提供的退税单证和资料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退税凭证、资料;实行电算化管理且采用分散录入的出口企业,还需报送申报软盘。而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应当附送或者提供的退税单证和资料也在上述外贸(工贸)企业附送或者提供的退税单证和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或者“免、抵、退”税办法而又各有不同。目前规定申报所需提供的单证和资料过多,手续也较繁琐,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又涉及征收、信息各部门;同时还涉及海关、外汇、外贸等部门。涉及部门众多、工作交叉量大,造成了退税缓慢,削弱了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应予改进。

  出口退税的重要条件之一是货物已经真实的出口,并且出口货物在以前环节已足额纳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完全能够证明退税前提条件满足与否。从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完备与否应当属于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按照公正原则中职能分离制度的要求,出口退税机关既无权也无责去监督出口收汇的情况,因此可以不要求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等与退税关系不大,而且都是由企业自行制作,提供它们既无谓地增加了企业的制作和报送等经营负担,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管理和保存等执法成本,与效率原则不符。在英国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交的单证非常简单,只须一张纳税申报表即可。当纳税申报表应缴税额为负数时,即表示应退税额。而与出口商品有关的官方及民间出具的单证,如报关单、出口发票、结算证明等均留存在企业备查。在希腊,申报退税的单证也很简单,只须向税务机关递交报关单和购货发票即可申请退税,其他有关出口商品的证明留存在企业备查。虽然罗马尼亚规定申报退税时递交的单证较为复杂,但是罗马尼亚已感到申报单证的复杂性,拟采取措施进行简化,以实现与欧盟国家退税单证的衔接。[39]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及借鉴国际经验,建议规定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应当附送或者提供的退税单证和资料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专用缴款书为主即可。

  (四)出口退税分类管理

  为了更好的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税总局于1998年6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对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出口企业的年创汇额、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实施过骗税行为,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A类、B类企业可享受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则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理完毕。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

  对不同类别的出口企业实行不同出口退税待遇的有差别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虽然不符合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形式公平性,但是目前在我国是有其实行的必要性的。现有的税务机关条件有限,机制不尽合理,能够胜任出口退税业务的工作人员不足,因此难以保证对每一家出口企业毫无区分都完全一致的依法管理,所以设计将激励与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只要监督机制到位,其所带来的总收益会大于总成本的。这是税收效率原则的适用,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情形恰恰是为了追求税法在更高层面上的平等。在国外,新西兰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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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9]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195页。 
  [40](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04-305页。本来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为了能够适当发挥申报纳税制度之机能,纳税人应当置备账簿文书,并簿记其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进行申报。但是在日本采取申报纳税制度的当时,置备完备的账簿文书的纳税人还很少。因此,为鼓励在健全账簿文书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申报,许可置备一定账簿文书者运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申报。 
  [41]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42]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8页。亚氏将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大类。个别的正义有可以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一种实质的正义,它所强调的是通过外在的形式达到事实上的利益的合理分配;而“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纯粹形式上的平等。 
  [43]转引自孙笑侠:《法律程序设计的若干法理》,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44]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45]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上册),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46]王珍愚、王颖敏:《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载《学术界》2001年第2期。 
  [47]刘剑文主编:《税收征管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4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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