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口退税的体制设计
一、出口退税体制设计的原则、模式与具体内容
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的设计应当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有人认为出口退税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有其固有的原则,如按照国际惯例公平税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1] ,但这些原则都可以被涵盖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中,并且作为一项制度的体制设计原则与该项制度本身的原则应该是有所区别的,它更应当体现出上位制度的理念。因此这里对出口退税的体制设计将以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2] 作为指导。
出口退税涉及多方面与多层次的利益,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也不单纯是出口退税部门的事情。同时外经贸的发展也不单单是个对外开放、扩大出口的问题,应该把它置于整个宏观经济的框架内来加以考虑。综合法理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认为,“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框架中,由于社会状况波动不定,从而也需要对实现基本权利的优先顺序加以调整。……不论法律秩序的关键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某一特定社会环境的背景下会是什么,通常都存在着一系列供平衡和排列社会组织之目标的可行选择。”[3] 由此引伸,一种良好的税收制度既要实现财政收入目的,同时也要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还要必须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只有以此标准经过全面的利益衡量后设计的出口退税体制才是科学与合理的。例如,出口退税率的高低与人民币币值的升降密切相关,但是如果为了减低人民币升值压力而降低出口退税率,必然会牺牲部分宏观调控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平衡二者利益的选择问题。出口退税制度的确定也不只是关系到商品的出口成本,而且还会对上下游产业、金融、口岸、物流等第三产业以及就业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这就告诉我们,不能只从财政目的出发而考虑财政负担的问题,还要有全局的视野,着眼于增减出口对动态利益、总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影响。结合上述原则和标准,可以看出,“税收中性”并不是我国当前出口退税体制设计的最佳模式。现阶段,完全的出口退税“中性”是难以实现的,它只是个理想模式。现实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也应该是“中性”与“非中性”税收政策的结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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