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
一、国外典型国家出口退税资金来源考察
德国增值税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享税,增值税的征收和退库,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负担。这种负担方式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32]
西班牙在国家年度财政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向各地方分配退税指标。
智利和阿根廷等国家对出口退税实行预算管理,对出口退税在财政上都单设预算科目,但是约束力不强。[33]
二、我国出口退税资金的来源及问题
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改变了出口退税与地方财政无关的格局,实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但1994分税制改革后,恢复为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我国出口退税退的主要是增值税;在2003年10月13日出口退税政策改革之前,平均出口退税率已经提高到15%左右,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而在我国分税制中,增值税是共享税,税收收入75%归中央,25%归地方。于是中央财政要全额负担出口退税,就必须另筹资金填补25%的缺口。在出口退税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尚不明显,由于分担制度运行本身有成本,因此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一度是较好的办法。但是随着我国出口的增长和欠退税“雪球”越滚越大,中央财政已经不堪重负了。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9年出口应退税额为837亿元,2002年达到2119亿元,年均增长36.3%。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只有18.2%。由于中央财政无力安排全部出口退税资金,于是采取退税指标管理,几年拖欠积累,到2002年年底增加到近2477亿元。[34]
目前,出口退税实行退税指标计划管理,中央财政控制总的指标,税务部门逐级下达退税指标,各级国税部门只能在指标范围内办理退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种做法对于控制计划,编制预算是有好处的,也减轻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也充分暴露了一些弊端。首先,它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客观性、科学性不足,往往与实际需要产生矛盾,有的年份退税指标用不完,有的年份则不足,个别时候全国退不出去的税款,甚至达到几百亿元。这对外贸出口不能不说没有影响。其次,它不利地方政府关心、支持出口退税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现过退出的增值税超过当地征收增值税的情况。[35]
三、2003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及其意义
2003年10月13 日,针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该改革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36] 从而改变了1994年以来出口退税一概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做法。
我们认为,此次改革在整体方向上是正确的。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分享体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37] 因此,从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的角度看,应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这种分担除了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外,还有其他的意义。
出口退税的骗税活动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疏于管理,甚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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