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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上)(三)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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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方式
【正文】

  第三节 出口退税的方式选择

  

  一、国外典型国家出口退税方式的考察

  (一)法国出口退税方式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出口退税政策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对出口货物零税率的运作机制上,法国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在出口退税机制上运作的成功经验,也非常值得我国予以借鉴。

  法国出口退税具体方式大体有两种:

  (1)全额免税购买。指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即彻底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包括两种做法:一是年度免税审批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准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向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书面申请本年度的出口免税额度指标,批准后该企业在年度内以及批准额度范围内可以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货物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以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货物,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可以不缴纳此批货物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增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二是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根据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述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如果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对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款。

  (2)先免后抵退。这一做法是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该办法也有两种具体的做法:一是普遍退税。企业以年或季为时间单位向所在地税收征收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而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行税额必须超过5 000法郎。二是专门退税,指企业按月向所在地税收征管机关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法国的税务机关为避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如果一经检查,发现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10年彻底检查,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2]

  (二)意大利出口退税方式

  意大利出口退税主要采用免、抵、退税政策,具体采用以下两种管理方式: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取免、抵、退方式。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出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相抵,并按年度结算,对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不愿结转下年抵扣、急需资金的企业也可申请办理退税。但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仅需要填报退税申请表,还应提供银行担保书。

  企业出口以后申报退税的期限为次年的3月3日至4月2日,对逾期一年申报的,扣减应抵、退税金额的20%;逾期2年的扣减应退税金额的40%;对于企业的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在3年内进行核实并办理退税。

  2.进出口商出口货物普遍采取PLAFONDS(可意译为限额)的免、抵、退方式。意大利进出口商年出口销售额达到总销售额10%以上的,可申请采取PLAFONDS的免、抵、退方式。该方式的实质是将上年度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用于抵顶下年度进口货物的应交税额或本国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本年度的限额未全部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个别不愿结转下年度抵顶的进出口商,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应退税额。出口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10%的,则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其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申请办理退税或与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相抵。[23]

  二、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方式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方式主要有五种:(1)退税办法,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2)“先征后退”办法,对销项税额先征后退;(3)“免、抵、退”办法,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4)“免、抵”办法,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5)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现行出口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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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22]参见深圳市国税局“WTO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5期;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上册),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23]参见深圳市国税局“WTO与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走向研究”课题组:《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涉外税务》2001年第5期;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上册),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24]关于各种具体方式的操作以及适用的对象,参见本书第二章的相关论述。 
  [25]参见张立忠:《当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载《金融早报》2001年2月7日。 
  [26]参见王善信、解宏:《坚持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载《国际经贸》1996年第6期。 
  [27]参见郭春丽、胡波、唐霞辉:《现行出口退税问题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载《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9期。 
  [28]参见黄凤羽、马蔡琛:《当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思考》,载《现代财经》1997年第7期。 
  [29]参见卓岩:《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载《企业经济》2001年第12期。 
  [30]参见郭婷婷:《并非优惠补贴——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辨析》,载《国际贸易》2000年第6期。 
  [31]参见李建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五问——访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载《人民日报》2003年10月1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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