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瑞士出口退税制度
瑞士的出口退税始于1941年,当时规定对出口商品免征营业税(ICHA)。1994年6月瑞士颁布《增值税法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5] 。
瑞士现行的增值税率低于欧盟国家,其正常税率为7.6%,旅店行业适用税率3.5%,食品、农产品、报刊、印刷品等实行低税率2.4%。
瑞士《增值税法》第19条规定,出口货物、向国外提供的服务、船舶或航空器的海外航行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为严格税收制度,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瑞士政府对出口的凭证作了严格的要求,《增值税法》第20条规定:(1)出口货物只有在海关证明的情况下,方可享受免税;铁路车辆、航空器的海外航行服务必须提供由铁路或航空立法部门承认的文件或相关凭证;向海外提供的服务必须提供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2)联邦财政部负责制定有关出口货物和服务的凭证和承认的细则,并在有滥用出口退税嫌疑的情况下,有权裁定纳税人是否就货物向进口国政府合法、真实申报后方可享受免税。
瑞士政府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免除增值税的规定见诸于《增值税法》(LTVA,1999年11月2日)和《与增值税法有关的法令》(OLTVA,2000年3月29日)以及其他一些解释性文件。
《增值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企业有权扣减以前各环节应退的税款(进项税)或与内销货物税款进行抵扣。
对货物和服务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免增值税时需要出示的凭据不同,货物出口必须办理出口手续,并有合法的文件证明;而服务贸易出口相对简单,只需出示财务文件和证明材料。
1.货物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
(1)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有以下项目:
纳税人直接将货物发往或送往国外,或交由其指定的中间人(运输公司等)将货物发往或运往国外;在这种情况下,此服务链上的任何一环都可以享受免除增值税。
向国外运输货物,但这些货物本身并不构成交易,如向国外运送机械、工具,以执行动产或不动产工程;礼品或用于慈善事业的物品;运送商品目录和宣传材料或免费样品。
(2)享受免税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纳税人必须提供海关出具的官方材料,证明货物的出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号表格,并由海关盖章;海关出口文件M90-E(表格号:11.38)。另外,可通过邮局邮寄送出口申报的副本,并由海关盖章(表格号:11.39);边境交易或通过旅客随身带出的须出示出口申报的副本,由海关盖章(表格号:11.49或11.49A)。
如果在出口前,买方委托第三方对货物进行了处理(如安装或重新包装),第三方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进行处理的有关证据,以及出口的官方证明。
如果一批货物集体发送,而收货人为不同的数家企业,必须在海关签发的出口证明文件上注明每家的货物,以便可以明白无误地确定收货人和相关货物,否则不能退税。
如果瑞士境内的数家企业向国外的一家企业供货,每家企业均须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为简化上述手续,可以建立同一套文件,后附装箱清单,同时复印数份,随同原始文件一起交由海关,凭海关盖章的复印文件,各企业可分别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免税。
所有关于出口的证明文件均需妥善保留,并随时接受联邦税务局的检查。财务报表和有关出口证明文件(来信函件、定单、供货商发票、销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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