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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退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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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主要国家
【正文】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出口退税制度

  前已述及,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地区)的通行做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口产品(服务)实行零税率,使出口产品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从而使本国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因出口退税并非专项性补贴,因此它与WTO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是目前世界各国(地区)普遍采取的做法。出口退税所退之税一般是指各种商品税,即间接税。对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地区)来说,出口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如法国等,也有一些国家(地区)同时退关税及其它间接税,如韩国等;而对未实现增值税的国家(地区),则退其它类型的商品税,如澳大利亚是退货物服务税。但不管退的是什么名称的税,其退税的实质和内涵都是基本一致的,即是要让本国(地区)的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以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考虑到各个国家(地区)的出口退税制度在制度设计理念上基本一致,如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等,只是在一些不甚重要的方面略有区别,如对出口退税是否实行预算管理,是否有专职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出口退税的单证要求等方面,因此对各国(地区)出口退税制度的介绍并不按其特点进行分类,而是按欧洲、大洋洲、亚洲、美洲的顺序分国家(地区)予以介绍。

  一、法国出口退税制度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早在1954年,法国就在工业部门实行增值税,1968年在各行业广泛推行,涉及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服务等所有产业的各个部门,贯穿原材料及设备购进、半成品投入等所有生产环节和产成品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可谓全面增值税[1] 。对产品、劳务和技术的出口,法国规定免交增值税,同时允许出口厂商享有进项增值税扣除权,其主要做法是: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抵扣不足时,或是采取在额度内免税的办法;或是采取出口退税的办法。

  (一)额度内免税

  经税务局批准,出口公司在一定额度内,当其购进货物时即予免税,不征税也不存在退税[2]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办法: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办法,主要适用于出口实绩好的大宗出口公司。何谓大宗出口,由税务局决定其标准。符合标准的公司每年年初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经税务局审批确定后,公司即可在额度内不交国内销售增值税,并可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货物。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办法,主要适用于新办公司或临时出口公司。这些公司须依合同逐笔向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经税务局审批后,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免税使用额度。

  (二)出口退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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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陶继侃、张志超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 ,第181页。 
  [2]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上册)》,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3]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192页。 
  [4]陶继侃、张志超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税收》,山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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