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尚待完善
(一)指标化管理
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出口退税要件的出口货物,只要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该出口货物一经核销,国家应该随即将退税款返还出口企业,但由于我国出口退税资金紧张,国家为放慢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退税实行指标化管理。出口退税指标经人代会审批预算后,却一直由政府财政部门按计划分配。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退税预算规模核定退税指标,计划性和指令性较强。决策部门“根据对各省出口退税的预测” 来制定退税指标,尽管“有一套完整的方法来计算这个数字”,但实际上计算结果跟实际退税需求之间的差距巨大。出口退税指标不足主要不是算不准,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人为压低了指标。出口退税制度上的指标化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这种指标的信用程度必然大打折扣。[15] 同样,由于退税指标的安排并无明确具体的标准,既不是根据各地的实际出口退税进度来安排,指标的分配更无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决策程序,这便使财政部门在安排出口退税上获得了巨大的权力。各地每年退多少和何时退税,都是由财政部门随意决定。于是,在退税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退税指标成为稀缺资源,各地争夺退税指标、“出卖”退税指标、借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公关争取提前退税等现象并不少见,退税指标更成为寻租腐败的温床。
不仅如此,指标化管理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外贸增长较快的地区同样无法突破指标安排取得较多的退税款。这样就造成一些地区出口越多,增长越快,财政部门拖欠企业的退税款也越多的现象,出口贸易的市场化与退税指标的计划限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16] 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指标化管理使出口退税成为不确定的政策性的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在实行出口退税的指标化管理时,当某一种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既定时,对出口企业而言,这部分应退税款本应是可预期的,但实际上由于实行出口退税款的指标化管理,出口企业既无法预期其是否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更无法预期何时可以取得这部分应退税款。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口退税时纳税人不能要求加算出口退税税款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就造成出口企业巨大的资金占用,无法合理的安排其资金流动。同样的,出口企业在无法确定其是否能够取得出口退税款时也无法确定其出口价格。如出口企业在同外商签订出口合同时就已将应退税额计算在出口价格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这部分应退税额却因无退税指标无法退还,则出口企业只能自己承担其中的损失。政策性权利使企业无法确定其享有该利益的期限和幅度,而一旦被剥夺,也无法取得救济。这也更强化了出口退税的政策效应。
(二)清算管理不应剥夺企业的正当权利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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