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税资金来源难以保障
从理论上说,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在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应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款由中央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当年的财政收入与支出安排出口退税款的规模,往往使当年的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所提供的数据,到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仅去年的新增出口退税欠款即创下750亿元的历史新纪录。可是到2003年国家财政所做的退税预算指标却只有1230亿元左右。这就意味着,在今年全年之内,不要说今年新出口货物的退税款毫无着落,即使是去年以前的退税欠款差额仍无法弥补。[8] 这是潜在和隐蔽的财政赤字,如任其发展,将会成为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9]
(一)出口退税资金来源难以保障的原因
1. 中央财政无力独自承担出口退税资金
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承担。按现行的增值税管理办法,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中央和地方的分成基数部分实行75:25的比例,增长部分实行70:30的比例。这就意味着中央实际取得的增值税税款只是所征收的增值税税款总额少于75%的部分。但中央为偿付出口退税款,必须在取得的增值税税款之外,另外安排资金,这必然挤占中央的财政支出。出口退税每年形成的退税额度大约在1300亿元,在中央财政总支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85年我国出口退税只有17.95亿元,1993年为299.65亿元,到2001年猛增到1070亿元(占中央财政本级支出的18.6%),成为中央财政的巨大压力。在中央年度财政收支规模既定的情况下,随着出口退税规模的迅速增长,出口退税款项的安排与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的财政支持必然成为中央财政的两难选择。在面临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的情况下,中央财力紧张,国家只能牺牲出口退税而将资金转向其他的财政项目,在年度预算中无法留足出口退税的资金,以至于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出口退税支出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出口退税规模增长的需要,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的巨大差额必然无法弥补。
2. 增值税税款流失导致出口退税资金无法保证
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实施缺乏严格而统一的征管制度,在征税的过程中,国家或地方往往从政策的考虑给予减免税和各种税收优惠,征税对象不能在每一个商品流转环节均按规定税率纳税,从而使增值税的实际增收收入与理论上应增收的税款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有关资料测算,1994年由于在征税过程中存在的政策性减免,企业免税等原因而使增值税在征税环节少收了约538亿元。而在税款征收过程中诸如包税、地方优势、企业拖欠税款等的存在更加剧了税款的流失。于是在出口退税应退税款与国内增值税收入不同比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必须在增值税收入之外,安排资金以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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