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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述评(七)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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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正文】

  三、出口退税的相关法律责任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使出口企业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货物,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得以公平竞争。但在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行过程中,这一权利却被用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为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规定了出口退税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对与出口退税相关的违法行为加以制裁。

  (一) 出口退税的行政责任

  出口退税的行政责任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法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以及《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出口企业、税务人员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出口企业的行政责任

   (1)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行政责任

   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出口骗税”)行为,是指外经贸企业,即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出口骗税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企业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罚。  

    对实施出口骗税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知海关暂停或停止办理其进出口业务的行政处罚,并通知外方的母公司。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出口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②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③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造成国家出口退税被骗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外,还必须追究其所在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1)凡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一律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2)明知有假,但为了局部或者小团体利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降级至开除处分。

    (3)迫于外界压力,但不请示、不报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未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不督促,致使其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5)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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