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退税的程序制度
(一)出口退税登记
1.外贸企业应持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外贸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外贸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的管理
1.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制度
1998年7月1日起,各地区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出口企业的年创汇额、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实施过骗税行为,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4类。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A类、B类企业可享受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则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理完毕。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对出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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