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针对不同的出口货物实行不同的退税政策。
1. 通常条件下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凡是应纳或已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经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报关离境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经出口收汇并核销后,即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具体说来,(1)只有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可以出口退税,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2)并非所有经贸易出口的货物都可以退税。不属于应税货物的,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即无所谓退还该部分税款或免予缴纳税款。(3)货物必须报关并输出海关。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能视为出口货物。(4)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需已实现,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的出口货物,均可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及其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出口的货物、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均在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之内。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助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特殊情况下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除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货物可予以退税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某些特定的货物即使不符合上述条件,仍可予以出口退税。下列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的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的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6)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
(7)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
(8)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
(9)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10)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
(11)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以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进口料件为原料进行加工贸易的货物可按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货物进行出口退税。
(13)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在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内的国产货物。
(14)出口企业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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