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概述
1994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第25条同时规定,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亦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以此为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2月颁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的相关制度加以细化。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及相关的一系列规定,全面构建了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体系,使出口退税逐步实现规范化。下文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予以概述。
一、出口退税的实体制度
(一)出口退税的权利主体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商品生产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或专门进行外贸经营的企业。
(2)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3)其产品出口或经委托其他企业而代理出口。
根据当前出口退税相关法规的规定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主体,大致可分为四类:
1.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是指经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自营生产企业。对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的内资企业,可直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等有关事项。
外贸企业及其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均可享有出口退税权。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可汇总到企业总部统一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外(工)贸改制企业中的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收购货物、对外签约,由总公司统一申报办理退税。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可依法享有出口退税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包括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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