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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述评(一)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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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历史发展;中国
【正文】

  第一节 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历史发展

  

  出口退税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同样为我国所采行。在各个不同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尤其在不同的法制背景下,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下文对我国出口退税各个阶段的历史发展予以介绍。

  一、1949年到1957年:出口退税制度的早期发展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为了集中国家的财力,以迅速恢复发展国民经济,中央强调应统一全国税政,增加税收收入。因此,1950年初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公营企业,一律照章纳税,以企业独立的资金为单位,向所在的税务机关纳税。合作社同样应当向国家纳税,不得例外。外侨及其所经营之企业,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照章纳税。经过几个月的奋斗,国家的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50年3月后,国家出现了收支接近平衡,物价趋于稳定的局面,对外交往有所发展。在对外贸易发展上,我国废除了帝国主义的特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和贸易保护政策,与各国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和贸易关系,对外贸易获得较快的发展。与此相适应,为鼓励对外贸易的发展,突破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照顾出口无利的产品,1950年6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在关于调整税收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出口货物在出口不利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后可以退货物税。随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税收及其实行日期的通知中规定凡出口不利之货物经批准后,可退还原纳货物税。对出口货物可准予先行登记出口,待退税品名及手续公布后,凡属退税货物范围者,可承认其有效,准予退税。我国在1950年12月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肯定了出口货物的退税制度,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许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

  这一时期的退税税种主要限于货物税。1952年裁并税制后,原征收货物税的部分货物改征商品流通税,对国家已能全部控制或大部分控制起来的商品,征收商品流通税,凡属选定的商品,不论公私,全国统一执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如出入国境时,仍应按关税章则办理。本国产制在国外销售者,依离岸价格计税,对商品流通税并不实行退税。根据195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工商业税若干修正的指示,出口货物制造业以产品售与出口商后,只按工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工厂自行制造并出口者,应按工业税率加进出口商税率缴纳营业税(出口已纳货物税的产品,只按进出口商业税率缴纳营业税),对营业税也不实行退税。

  从这一时期实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来说,出口退税的货物仅限于部分出口无利的产品。对于退税的产品其退税额根据出口亏损的程度而有所不同:退还全部税款,如鞭炮、焚化品、罐头、搪瓷、玻璃制品等;退还1/2税款,如化妆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退还原料全部税款,如纸花、毛织品、丝绸等。由于退税主要针对出口无利或少利的产品,而且退税额与出口亏损的程度相关,因此,这一时期的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而是为鼓励出口的财政补贴措施。

  已税货物输出国外,能否退税应由出口商申请后,经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会同贸易部审定,应予退税者,由中央税务总局公告,并依下列手续办理退税:出口商应于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将原完税照或分税照、海关出口证明及提货单副本等件,一并送往出口的税务机关核对相符后,填发“收入退还书”,交由出口商经向指定金库领取退税款。货照不同行货划区同行的货物,属于出口退税范围者,仍应持凭原完税照运行;分运时,并须依章请领分运照,以备出口后办理退税手续。

  实行退税措施后,从1950年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出口贸易获得较大的发展。1951年的出口总额即达到七亿五千七百万美元,比1950年增加了37%。此后的几年我国的出口贸易均以每年大约9.3%的幅度递增。

  二、1957年到1978年:出口退税制度的停滞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国营外贸企业垄断了进出口贸易。“由于国营外贸企业的出口盈亏是由国家财政统收统支的,而我国当时的出口贸易是盈利的,退税与否只是涉及财政内部的税利转移问题”[1] ,因此,1957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废止出口退税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57年起,废止关于货物税的出口退税的规定,商品流通税援照货物税条例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的,也同时停止。1956年和1957年2月20日以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属于原规定出口退税的品目(包括退还原料税款的品目)还没有退税的(包括在税务机关审核中的),应当自2月20日起一律不再退还原纳税款。中国食品公司欠税出口的罐头,1957年以前已经欠税出口的,亦应将欠税数字按照第一点规定报核(如果已经欠税出厂,没有办理出口核销手续的,也可按此办理,不再追回税款)。自1957年2月29日起,对出口罐头欠税出口的规定,应于出厂时照章纳税。

  1958年,我国再次简化税制,将货物税、商品税、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外货进口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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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出口货物退(免)税概论与实务》,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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