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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口退税的一般问题(五)
刘剑文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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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退税;宏观调控权
【正文】

  (二)出口退税宏观调控权适时适度行使

  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要求税法不仅符合议会保留原则,而且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税收正义要求。税收正义最核心的一项内容即是税收负担公平。纳税人所理应享有的税负公平权赋予纳税人享有出口退税请求权的正当性基础。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实行彻底的零税率,才能保证出口纳税人不遭遇重复征税,而保证其税负公平权。因此,当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必要调整时,不仅应符合权力法定的原则,而且应符合适时适度的要求,唯此,才能构成对纳税人零税率请求权的合理限制。

  适时适度原则强调的是宏观调控的时机、手段选择符合经济规律性,宏观调控的范围、力度符合比例原则,以保证受控纳税人为社会公益所牺牲的利益限制在最小的、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内。经济规律性是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合理性基础,它是衡量宏观调控是否适时适度的一个重要标准。只有符合经济规律、适应国民经济总体运行需要的宏观调控才具有实质合法性,才能得到国民的拥护和纳税人的自愿遵从。比例原则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强调的是当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必要干预时,所预期达成的社会公益目标必须明显重于私益的牺牲度,同时在干预手段的选择上,必须为达成目标所必须且对私益最小侵害。宏观调控是基于社会公益高于个体私益、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安全优先私有经济个别效益的法理而实施,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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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7]有关税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可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第2版),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4页。 
  [38]引自“东京地方法院昭和四十年五月二十六日判决”的判决理由,该判决开创了日本法院对课税厅行为适用诚实信用法则的先例。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39]在日本,这些税收行政通知、部门公告被称为税收通告。日本的税收通告是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就税收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其约束。税收通告不构成税法的正式渊源,但现实中税收通告与税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同样作用,并非言过其实。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71-72页。 
  [40]有关诚信原则在税法中的适用,可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83-86页。 
  [41]我国出口退税领域延续至今的欠退税问题,就是政府违背诚信原则的表现。国家在欠缺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出口退税制度频繁调整,也损害了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样造成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侵害。政府违背诚信的行为,不仅与其倡导的市场经济为诚信经济的主旨不符,也损害了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和支持。可喜的是,从当前的改革举措来看,政府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开始补救。最近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个重要内容即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加强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累积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解决。此外,本次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早在上半年即开始透露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有关信息,政策公布有意安排在今年广交会之前,且离新机制的施行尚有两个月的过渡期,这使得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有一个合理的调整期间。由此说明政府已适当注意到自己的诚信形象和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开始有意识地尽量减少宏观调控措施对纳税人利益的损害。 
  [42]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退税程序中的适用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出口退税债务的具体履行是税务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基于税收的公益性享有认定权、检查权和监督权等优越性公权力,在实际处分时,难免会发生认定错误等疏漏。当处分的纠正有利于纳税人时,应严格遵照合法性原则予以纠正,但当处分的纠正不利于纳税人时,就得运用诚实信用法则予以具体考量。如果纳税人因信赖行政机关错误的认定行为而进行了无法恢复的经济处分,且这种信赖利益确实值得保护并符合一切构成要件,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此法则的适用,在部门规章和行政命令尚有超出税收法律、法规的实际效力的我国,对于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侵害有着特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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