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出口退税制度研究 » 文章内容
第一章 出口退税的一般问题(一)
刘剑文主编

】【关闭】【点击:2992】
【价格】 1 元
【关键词】出口退税;经济分析:依据
【正文】

  

  第一节 出口退税的经济分析

  

   出口退税,是指当商品出口时,将该商品在国内负担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制度。现代各国普遍征收增值税,因此各国实行出口退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1] 本节将对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溯源、出口退税的依据、出口退税在宏观经济中的意义等问题予以分析。

   一、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溯源

   出口退税的经济思想颇为久远。重农学派的先驱布阿吉尔贝尔最早提出了进口商品征税出口商品免税的思想。他在《法国的辩护书》中指出:“我们从王国的关税、出口税和渡河税开始整顿;把王国内部征收的这些税全部取消,这对于国王及其人民乃是一笔巨大财富,因为既然各个大公们设立这些税收的理由已不存在,那么这些税收便也应停止,因为这些税收带来了可怕的后果。关于法国的进口税,税额应保持现状,但应消除手续上的麻烦,因为这对国王丝毫无益,却会使外国人望而却步。至于出口税,则丝毫不应轻饶,而应全部取消,因为这是国王和王国前所未有的最大的敌人。”[2] 威廉•配第进一步发挥,他认为出口商品不应该课征消费税,因为它们不是以实物形式在本国消费。不过,如果出口商品未课征消费税,用其交换得来的将要在本国被消费的进口货物就一定要课征消费税,由此看来,配第已经意识到重复征税和流转税由消费者负担的问题。[3]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专章论述了退税问题。他认为,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于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斯密认为,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2项规定,每个商人,不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12个月内输出,而外国商人应于9个月内输出。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3年。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斯密在对英国相关的退税法律作了分析后,最后总结道,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合理。这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么纳税得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一部分关税,便无从收到了。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退回,退税亦是合理的。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斯密最后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出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1]传统的间接税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累积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存在重复征税、税上加税的问题,从而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口退税的具体数额。自从法国首次开征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在全球开始普及。增值税由于其特有的“抵扣法”,仅以商品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而消除了重复征税,这样就能够准确地计算出出口退税的具体额度,为出口退税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了条件。 
  [2](法)布阿吉尔贝尔:《布阿吉尔贝尔选集》,伍纯武、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63页。 
  [3]参见刘军、张志忠:《出口退税政策效应分析》,载《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4]参见(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70-75页。 
  [5](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2页。 
  [6]一些传统上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也在论证可实行便利退税的增值税的开征问题。参见(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平新乔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436页。 
  [7]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8]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9]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319页。 
  [10]参见刘怡:《出口退税:理论与实践》,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General Preface[2005/8/10]
·总序   (刘剑文)[2005/8/10]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