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或团体取得的源于澳门的工商活动收益课征的税种。关于所得补充税的法律规定,最早是1964年的第1635号、1965年的1659号法令以及以后颁布的一些法令,这些法令于1978年被第21/78/M号法律即《所得补充税规章》所代替,并在1983、1984、1985和1988年等进行多次修改和补充。所得补充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公司在澳门地区经营工商业所取得的总收益,以及房屋交易成交时的收益,不论其住所、总部设在何处。总收益是指其经营工商业活动及其他工作所得的收益之和,减去适当的扣除之后的余额;对个人所得补充税的计算,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长的收益包括夫妇共同收益,未经法院宣布分居分产的配偶的专有收益及未成年子女或同等者的收益;扣除主要指以下几项:12000的免税额;替他人工作所获得合并工作收益的的20%;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及职业税;对家属的供养费,包括配偶、子女、受监护人、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法人的总收益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工商业全年的经营活动所得的纯利,由各项收益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出来。下列情况可获得所得补充税的免除:政府、地方自治机构和公共行政团体给予的薪金及其他酬劳;不构成职业税的课税对象的收益;拥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的收益;与澳门政府签订的合约内写明给予免除所得补充税的收益;有关社团、协会、合作社及其他道德团体,除了法律规定的可免除额之外,还可以在第一次获得的收益中得到20,000元的免除;在免纳房屋税期间进行房屋交易时的收益。所得补充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A类是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在澳门财政司注册的会计师签名的会计报表来确定其实际利润的纳税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公司本身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分开,且资本不低于1,000,000元或在近三年内其可课税利润超过500,000元的任何性质的公司;其他个人或团体,编制有适当的会计报表,在有关声明中选择作为该类纳税人。B类是指没有适当会计报表,同意按有关机构估定的所得利润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得补充税采取16档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又按照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分设两组。所得补充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般不采用预缴的方式,而是采用事后交税的方法。A组纳税人于每年4-6月份递交申报书;B组纳税人于每年2-3月份递交申报书,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度的应纳税情况,然后由税务机关评定其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应在每年的9-11月份之间分两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