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般反避税条款与其他解决机制
在立法和司法解决机制之外,政府还可以选择怎样的方案在控制避税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执法的风险呢?一是行政管理的改革,一是税制体系的改革。
有效的行政管理系统可以增强对反避税的信心,或者是发展出良好的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沟通模式,减少制定避税方案的诱发源。比如我国最近进一步完善的预约定价制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这解决了传统转移定价制度事后调整的困境,使纳税义务更具预测性和确定性,不仅有利于增强跨国纳税人对其商业活动的合理预期,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而且能更好地避免或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对防范跨国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也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监控手段和资源。同时也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行政效率原则。[69]
另一个对避税现象的解决方案可以建立在对现有税收体系结构的变革之上。以更有力的税收体系来替代易受攻击和设计不良的体系或许是大有希望的,因为它可以与其他体系一并来强化现有的税收。比如,美国人对于最低替代税(Alternative minimun tax)[70]比较熟悉,这项制度使得税收规避的价值减低,自然采用税收规避方案的纳税人就会减少。这就是一种我们所说的支持制度。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很多避税现象存在的根源在于政府征税原则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如何协调各种税收优惠之间以及税收优惠与非优惠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是税收体系针对避税问题的关键。比如,我国为了鼓励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时又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征收营业税。这就使得有纳税人会利用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行资产转让的实质。但实际就经济学分析而言,股权的转让通常都会伴随着资产转让,尤其当转让的份额较大的时候。因此,在认定的时候就很难判定哪个是经济实质、哪个是形式。对这种类型化关系的理顺势必对于避税行为的防止有益。
除行政管理和税制体系的改革之外,对避税谋划实施的相关人的责任加强也是一种反避税的方式。其与之前的针对避税行为人的立法和司法解决机制不同,其将规制的对象扩展到避税行为人的周边,从而从系统上制止避税的可能。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对那些故意隐瞒实际交易事实或提供虚伪不实资讯而出售税收庇护谋划的人(tax shelter promoter)也会加以处罚。美国财政部2000年的预算报告曾经给税收庇护定义,任何一个实体、谋划或是安排(需要建立在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基础上决定),公司参与者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其中,试图通过税收规避的交易行为来获得税收利益。[71]这样的规定让人感觉美国财政部更关注的不是税收规避本身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税收规避以及如何隐藏税收规避行为的问题。所以反避税的措施也主要的针对帮助实现税收庇护的人和隐蔽的行为。基于这样的认识,财政部的报告中提出了五个主要的建议:(a) 使经济实质学说法典化;(b)提高对于某些交易向IRS披露信息的要求;(c)对公司税收规避者提高处罚的金额;(d)对那些出售税收庇护谋划的人收取的费用加收特许权税的罚款;(e)对因为参与实施税收规避谋划而获得的所得征收附加的税金。[72]其中涉及出售税收庇护谋划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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