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实绩?
提供了补贴并不一定就违反了WTO义务,因为反补贴协议并不一般性地反对所有的补贴,例如非专向性补贴和符合条件的专向性补贴并不在WTO要予以取消的行列。不过,出口补贴是反补贴协议所明确禁止的,所谓出口补贴就是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它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反补贴协议附件1列举的补贴。在已经判定FSC/ETI税制提供了补贴之后,就应进一步考察,这些补贴是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它条件之一而给予的吗?即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实绩?
在FSC案中,美国的抗辩重点在于FSC税制没有提供补贴,因此没有花很大的精力去论证补贴不是取决于出口实绩,专家组在这方面的论述也是相对比较简单的。[25]应该说,美国通过FSC税制提供的补贴取决于出口实绩是比较明显的:FSC的外贸所得属于外贸毛收入的一部分,外贸毛收入主要是销售或出租出口财产的所得,而出口财产简单地说就是出口至美国境外的美国国产货物,因此对多少外贸所得免税(即提供多少补贴),完全取决于出口美国国产货物的多少,FSC税制提供的补贴无疑属于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实绩的情形。
在ETI案中,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实绩的问题要复杂一些,美国也花了大量的精力论证说,经过立法修改ETI税制提供的补贴不再取决于出口实绩,因为除出口外补贴还能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如前所述,在ETI税制中适格的外贸所得是域外所得的一部分,域外所得是可归属于外贸毛收入的毛所得,外贸毛收入主要为销售或出租适格的外贸财产的所得,而适格的外贸财产指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生产但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货物。美国认为,由于销售在境外生产的货物也能获得域外所得排除(即获得补贴),而不仅是销售在境内生产的货物,美国对所有境外交易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态度,补贴不再取决于出口实绩。[26]
美国的说法是否有道理,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取决于出口实绩”一词。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与美国的理解不同,认为虽然纳税人销售在美国境外或境内生产的货物都能获得补贴,但对于在美国境内生产的货物来说,补贴的存在和数额决定于出口这些货物的所得,因此它属于反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a)所禁止的出口补贴,这一点不因纳税人销售境外生产的货物也能获得补贴而改变。[27]这里,我们得到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又一个重要的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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