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FSC/ETI税制案焦点分析
(一)FSC/ETI税制案的焦点
从上文对案情的介绍中可以看到,FSC/ETI税制案中欧共体和美国就众多的法律问题发生了争议,包括:美国是否通过FSC/ETI税制提供了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从而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FSC/ETI税制是否提供了超出美国承诺水平的补贴,或者美国实施了规避义务的行为,从而违反了农业协议;FSC/ETI税制是否对进口同类产品提供了歧视性待遇,从而违反了GATT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美国是否及时执行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等。其中,最为核心的争论是第一个问题,即美国是否通过FSC/ETI税制提供了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从而违反了反补贴协议,欧共体和美国花了大量的精力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论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决的主要内容针对的也是这个问题。
关于补贴与反补贴,GATT第6条和第16条有原则性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征收反补贴税的基本规则,第16条则向缔约国提出了有关补贴的通知义务,特别对出口补贴的使用作了限制。东京回合中相关缔约国签订了《反倾销守则》,这是GATT在反补贴方面第一个较为系统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在此基础上乌拉圭回合各方缔结了反补贴协议,成为一揽子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补贴协议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它对补贴作了明确定义,确立了补贴的专向性限制原则,把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三大类,对反补贴措施作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多边监督机制,补充和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内容十分丰富。[14]
FSC/ETI税制案的争论焦点主要涉及禁止性补贴问题。根据反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除农业协议另有规定外,协议第1条所说的补贴如果属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它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反补贴协议附件1所列举的那些出口补贴),则应予以禁止。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一成员方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且因此而授予了利益,则应认为存在补贴;财政资助的形式之一是“放弃或未征收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15]因此,美国是否通过FSC/ETI税制提供了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从而违反了反补贴协议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这样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通过FSC/ ETI税制美国是否提供了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1款所说的补贴?如果是,则这些补贴是否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它条件之一而给予(即取决于出口实绩),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从而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如果回答仍然是肯定的,则还应考虑,反补贴协议中是否有其它规定使FSC/ETI税制成为合法?下面对这三个问题依次予以考察。
(二)美国是否提供了补贴?
根据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补贴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在一成员方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例如通过税收抵免放弃或未征收本应征收的税;二是这种财政资助授予了相关的人以利益。在FSC/ETI税制案中,由于是否授予了利益比较好确定,例如由于免税纳税人少交了相应数额的款项,很显然获得了利益,因此确定美国是否提供了补贴的关键为它是否通过FSC/ETI税制放弃了本应征收的税。
在FSC案中,欧共体提出美国通过FSC税制提供了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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