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FSC/ETI税制案案情介绍
二、FSC/ETI税制案焦点分析
三、相关问题和对中国的启示
2004年3月1日,欧共体经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授权,开始对从美国进口的1600多种产品征收5%的报复性关税,之后每月上浮1%,到2005年3月将达到17%,WTO允许欧共体征收40多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这是历来授权报复金额最大的一次。[1]欧共体之所以采取这一措施,旨在迫使美国取消对出口的补贴,在1997年11月到2002年1月间的FSC/ETI税制案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定美国给予出口活动的税收优惠违反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本文在介绍FSC/ETI税制案案情的基础上,对该案中的焦点问题――美国是否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反补贴协议或协议)相关规定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并得到了肯定的回答,然后对FSC/ETI案的背景、由该案看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和WTO税收规则与税收主权的关系及中国从中得到的启示等问题作了探讨。
一、FSC/ETI税制案案情介绍
(一)FSC税制案
美国于1984年建立了FSC税制。FSC是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外国销售公司)的简称,为成立于美国境外(外国或美国属地)、满足一定条件的贸易公司,这些条件包括: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里股东人数不超过25人,至少有一个董事不是美国居民(但可以是美国公民),在境外有办公场所、账簿记录等。FSC享有特定的税收优惠,主要为:其“外贸所得”(foreign trade income)的一部分(这部分即“免税的外贸所得”)被视为与美国的工商活动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来源所得,免于缴纳所得税,同时这部分所得也免于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的规制,无需由其美国母公司当期纳税;[2] FSC将所得分配与美国股东时,股东一般享有100%的股息扣除,即这些股息收入免税;FSC从关联的供货方购得货物,可使用所谓的“行政定价规则”(administrative pricing rules)来计算免税的外贸所得的数额,使用这种方法通常比使用一般转移定价方法对纳税人更有利。[3]对农产品贸易,美国税法另有优惠规定,在一定条件下,FSC销售农产品的外贸所得全部免税,虽然其向股东分配股息时股东不能享有股息扣除的好处。FSC的外贸所得是可归属于“外贸毛收入” (foreign trading gross receipts)的毛所得。外贸毛收入为FSC从合乎条件的交易中获得的收入,主要为销售或出租“出口财产”(export property)的所得。出口财产指FSC外的人在美国境内制造、生产、种植或开采,被销往、出租至美国境外使用、消费或处置,并且其不超过50%的公平市场价值可归属于进口成份(即美国当地成分至少占50%)的货物。当然,FSC要获得以上免税待遇,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所谓的“境外经营要求” (foreign management requirement)和“境外经济过程要求” (foreign economic process requirement),前者包括FSC所有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都在美国境外召开,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都开立于美国境外等,后者包括FSC在从事交易时,协商、订约等特定活动必须发生于境外,在境外交易的费用占到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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