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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税协调立法评析(五)
崔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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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协调;双重征税争议
【正文】

  五、欧盟公司税协调的发展前景

  自1990年以来,欧盟公司税协调立法的进展一直比较缓慢,除2003年对《母子公司指令》作了适当修改外,十几年来竟再没有颁布一项新的关于公司税协调的有效法律文件。随着2004年5月1日,新的10个成员国的加入,欧盟各国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25]税收协调也将变得更为复杂。这不能不令人反思欧盟立法表决程序中的全体一致表决制度。基于各国经济和财政制度的差异以及维护主权的考虑,几乎不可能使25个成员国毫无疑义、全体一致地对某一税收议案达成共识。因此,修改全体一致表决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委员会最近一次政治上的努力是在2000年10月召开的尼斯政府间会议上,它提出:基于税收问题对于单一市场的有效运作的至关重要性,对与之相关的议案的表决方式应由全体一致通过改为合格多数通过。然而,这个意见未能通过。可以预见,新的成员国的加入将是修改这一表决制度的一个新的契机,毕竟,欧盟不能因为每一个成员国都享有“一票否决权”而固步自封,裹足不前。

  在目前税收协调进退维谷的时候,欧盟不得不探索和拓展新的税收协调的方法与途径,主要有:

  1.发挥欧洲法院在消除税收壁垒中的作用

  委员会认为,尽管欧洲法院对条约的解释不足以彻底消除公司在跨境交易中的税收壁垒,但毫无疑问它在消除壁垒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尽管司法程序中存在一些不足,但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实现单一市场的核心内容——四大自由(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条约的基础上,欧洲法院赋予平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以优先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清除欧盟境内存在的许多税收壁垒。

  2.运用竞争政策手段

  如果各国主管当局的行为构成了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障碍,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政策,委员会可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根据共同体条约中竞争政策的规定,委员会有直接的和广泛的权力履行自己的职权,而不受理事会需要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羁绊。所以,欧盟竞争委员会应加强对各国税收与内部市场的合作,来实现后者的目标。运用这一方法的关键在于:委员会是否能够证明一成员国主管当局运用了国家资助的方式,本着只是为了个别国家的利益,而对公司的行为造成影响。如果国家的介入使其他公司承受了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并影响了它们的跨境交易,委员会将处理这些问题。成员国采用的介入方式各有不同,一般包括:资金补贴、政府担保和税收措施。其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就涉及到委员会为解决不正当竞争而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协调的问题。

  3.加强合作

  2000年尼斯会议以及《尼斯条约》的签订给这个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许多欧盟国家有“双速欧洲”(Europe at two speeds)的旧观念,对加强税收一体化问题持共同支持的态度,因而多数成员国可能赞同在公司税方面建立共同的和坚实的税基,但是有些其他国家却不这样认为,这种部分达成一致的结果对活跃在欧盟境内的公司支付在欧洲的税单是否有益,是值得怀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个方法的采用存在不足与缺陷,它只能作为次要的选择方法。

  4.自愿协作

  这个方法是由委员会委员Monti提出的,自1997年以来采用了这个方法——由传统的协调转为协作,即不同成员国自愿采取措施来修改它们各自国家的税收规则。这个方法确实以较为保守的方式做出了一些贡献,但它也同时意味着冗长耗时的程序,而且有可能最终得不到任何确定的结果[26]。

  欧盟在税收协调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反对的声音,特别是在英国,它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很忌讳听到税收协调这个字眼。尤其是近几年来,委员会已迫于压力不再提交涉及公司税的指令草案,并希望通过税收协助的方式而不是协调的方式来排除税收障碍。有些争论是存在一些误解,在胡丹报告中,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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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晓静,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本文为作者在法国巴黎做访问学者期间创作。
【注释】
  [25]2003年,以下各国的公司税率分别为:爱沙尼亚为0%,立陶宛为15%,德国为26.5%,波兰为27%,法国为33%,西班牙为35%。 
  [26]H.Onno ruding “the long way to removing obstacle in company taxation in Europe”, European Taxation January 2002 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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