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收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税收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
在日本,纳税人承担税收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加算税和通告处分(准刑罚)。北野弘久对日本现行加算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批评,认为日本现行法未对加算税的课税程序适用“正当程序”规则,造成在实务上以“隐蔽”的方式对纳税者进行制裁。应当按照日本宪法第13条、第31条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课税厅在实施处分时,要给予作为被处分人的纳税者有辩解、听证的机会,在进行处分时,必须明示作出处分的具体理由。而在采取通告处分时,也应当彻底履行相关手续,向被处理者事先提供进行申辩、征询意见的机会,处理时要公开具体理由,提出有关违法事实的证据等,缺少这些程序的追究行为是违法的。[73]
我国有学者对追究税收行政责任的税收处罚程序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该学者将各国税收处罚程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司法性税收处罚程序,这种类型处罚程序受司法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很大,体现了行政处罚从刑罚中分离出来的痕迹,例如德国和日本;二是行政性税收处罚程序,这种类型的税收处罚程序是将税收行政处罚完全视为征税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由其按照行政程序做出处罚决定,我国就是采用这种形式;三是介于司法性与行政性之间的税收处罚程序,这种类型的税收处罚程序虽然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但其处罚程序制度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刑事诉讼程序,带有明显的司法性,例如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74]
我们认为,司法性税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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