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论丛 »  财税法论丛 第6卷 » 文章内容
税收责任法的研究课题、观点及其评述(二)
施正文

】【关闭】【点击:1733】
【价格】 1 元
【关键词】税收责任法;原理;责任形式;追究程序
【正文】

  三、税收违法行为

  (一)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

  有学者认为,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构成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件包括:对国家税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有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以被法律确认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为侵害客体;税收违法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税收违法行为主体具有责任能力。该学者还认为应当区别故意与过失两种过错状态,其中漏税是典型的过失性违法,应当恢复被现行税收征管法取消的漏税提法。[21]

  有学者在对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特征的比较中,提出了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特征:第一,税收违法的侵害对象包括四类: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款、发票、税收管理体制;第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结果较多;第三,税收违法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等;第四,税收违法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过失两种,因过失而导致的税收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因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取消了“漏税”而不承认过失违法。[22]

  我国行政法学界多数学者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持“三要件”说:即行为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但对于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要件之一,一些学者主张“客观违法原则”,只要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就构成行政违法,而不必再过问主观是否有过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23]

  我国台湾学者对税捐秩序罚成立的主观要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问题上,有赞成说、反对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24]台湾地区以前在实务上曾规定行政罚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要件,但1991年的司法解释改采过失责任主义,并增加推定过失:“人民违反法律上之义务而应受行政罚之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时,虽不以出于故意为必要,仍须以过失为其责任条件。但应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者,推定为有过失,于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但有学者认为,基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本于比例原则,在处罚的额度上应有所区别。在认定故意时,可从下述情况推论之:保持两种账簿;制作不实的账簿登载或变更;制作不实的发票或文件;湮减账簿凭证或会计记录;隐匿资产或掩饰所得来源;处理其事务,回避制作该类交易通常应有的记录;其行为可能发生的效果,将被误导或隐藏课税资料等。在对过失的认定上,有重大过失说、抽象轻微过失说、具体轻微过失说三种。鉴于税收是一种无具体对待给付关系的给付义务,主张以涉案行为人的个别注意能力为准,而不应以有偿给付情形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能力为准。在无过失的认定上,日本和美国立法例援用的“正当理由”或“合理理由”值得参考。[25]

  我们认为,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反映了立法者在提高行政效率与维护人民权利二种价值上的权衡。实际上,这两种价值并非绝然对立,而是可调和与平衡,“折衷说”不失为一种平衡的方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需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的(如偷税、骗税等),应以过错为要件,以满足保障人民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对违反税法义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的,采取“过失推定主义”,允许当事人举证其无过失而免责,以兼顾征税效率。

  (二)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

  有学者认为,根据税法主体的不同,税收违法行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征税机关的违法行为,它又包括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和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两类;另一类是纳税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作者简介】
    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
  [21]张松:《税法学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97-199页。 
  [22]李永君、古建芹:《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通论》,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6-66页。 
  [2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第1版,第298页。 
  [24]蔡茂寅:《税法与行政秩序罚的关系――是否应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载《月旦法学杂志》1997年第4期。 
  [25]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80-586页。 
  [26]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2版,第88-89页,第295页以下。 
  [27]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489-498页。 
  [28]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20-321页。 
  [29]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79页。 
  [30]施正文:《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266-269页。 
  [31]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9月第1版,第413-416页。 
  [32]黄茂荣:《税法总论》(第一册),植根法学丛书编辑室2002年5月初版,第529-545页。 
  [33]马林主编:《税收法制理论与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23-124页。 
  [34]曹康、黄河主编:《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302-306页。 
  [35]李永君、古建芹:《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通论》,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8-55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税收责任法的研究课题、观点及其评述(一)   (施正文)[2005/9/8]
·土地税法制度研究(七)   (郭洁)[2005/9/3]
·土地税法制度研究(六)   (郭洁)[2005/9/3]
·土地税法制度研究(五)   (郭洁)[2005/9/3]
·土地税法制度研究(四)   (郭洁)[2005/8/31]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