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税法特点分析
从各国税收立法上看,不论税制模式和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如何,土地都是税法中重要的征税对象,土地收益是重要的税源之一。然而,由于土地的资源和财产特性,土地税与其它税具有重要的区别,由此使得税法也具有其独有的特点。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政策性
土地税法在选择、设计税制内容和种类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为土地不仅是重要的应税财产,而且还是基本的自然资源,具有双重属性。作为财产,土地权利的保有涉及财富的分配公平,影响分配正义的社会价值目标;作为资源,土地是其它自然资源的载体,又是生态要素,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作用的法域客体。由此,土地税法作为调整土地税收关系的规范,其制度安排具有极强的政策含义,如平均地权、地尽其力、地权共享、资源集约、可持续利用等。以中国税制为例。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实现保护耕地立法目的的一项重要政策性措施;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调节土地资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抑制房地产投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保障不动产消费者生存利益。例如,台湾土地税法对于台湾土地政策的成功推行功不可没。台湾由于经济发展使人口增加,存量土地寥寥无几,可开发的增量土地日渐稀少,导致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另外,土地私有制度形成的土地占有垄断,势必使土地向富者集中,而贫者将失去更多土地。[5]基于此,为推行“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促进稀缺资源利用,土地税法规定了特殊的土地税──惩罚性税目,对不当利用土地的行为征收土地闲置税。日本、韩国税法都设置此种税目。[6]
(二) 税目广泛性
土地税目涉猎广泛,涉及纳税财产的各个应税环节。例如,韩国土地税的税目涉及九个;依据台湾土地税收法律规定,在台湾,涉及土地的税赋共计有: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空地税、荒地税、契税、工程受益税、遗产税、赠与税、财产交易所得税及印花税等。[7]除此之外,土地税目的广泛性还可以从税种分类上体现。首先,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西方国家将税收一般区分为三大类:所得税类,以所得为对象的税收;商品税类,以商品或劳务为对象的税收;财产税,以财产为对象的税收。而土地税收遍及了上述两大类别,即可以把土地税划分为所得性质的土地税和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前者如日本地租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后者则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作为财产对待,然后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进行课税,如台湾的地价税。其次,按财产与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状态,分为取得、保有和流转三个种类,各国的土地税制也对应分为三类:取得税、保有税和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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