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预算制度的法律构建
前文从立法上的模糊、观念上的误区、方法上的落后、体制上的障碍以及技术上的制约等五个方面综合分析了我国现行部门预算改革的现状,阐释了部门预算改革所面临的多重困难。但通过对上述缺陷与不足的进一步抽丝剥茧,我们还是能够洞悉其内在的客观联系。也只有对其深层次的相互关系有了明确认识,才能对症下药,找到克服困难、改进制度、完善措施的良方。应该明确的是,立法上的模糊是导致观念上的误区和方法上的落后的最根本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我国的预算法制能够为部门预算改革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立法支持,那么基于法律的指引性作用,方法上的落后必会为规范的部门预算规定所取代;同样基于法律的评价性作用,观念上的误区也会得到适时的纠正。因而,从预算法制的根源上进行完善,无疑是对立法上的模糊、观念上的误区、方法上的落后等缺陷进行改造的最为有力的措施。至于体制上的障碍以及技术上的制约,实属我国财政体制中的痼疾,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只能借助相应配套改革予以改进,力争使其对部门预算改革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对此留待下文详述)。
针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制及与之相联系的其它财政法制,笔者认为可分门别类,分别采取“废”、“立”、“改”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三驾马车齐头并进,以期对部门预算改革的完善发挥作用。
(一)“废”的对象
我国虽然没有像台湾地区那样形成了“财政部组织法”、“财政收支划分法”、“预算法”、“决算法”、“国库法”、“国库法施行细则”、“国库券发行条例”等完备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但也形成了财政预算法制的初步规模。而我国的部门预算制度是从2000年开始试行的,且主要依据前述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及财政部的“通知”,还未对现行财政预算法制的与之不相符合之处进行修正,必然会导致法律与政策的相互冲突。
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与《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必须废止
部门预算必须要反映部门的所有收支情况,除了传统的预算内资金,还应包括预算外资金甚至制度外资金,这是部门预算制度的应有之义和最大精髓。只有囊括了部门的所有收支状况,才能有效地对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外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最大程度的规范,也有利于预算审批制度的落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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