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法上的落后
部门预算虽于法有据,但如前文所述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施行,因而说当前的部门预算改革乃是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新鲜事物一点不为过。既然上无规范的法律导引,又有观念上的误区作祟,仅靠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笼统“通知”和近几年一些近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规范性文件来带动这项改革,无异于“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会出现许多不规范的操作也就可想而知了。
1.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评估机制。按照惯例,在专项资金项目上,先由财政分配预算经费,再由管理这些资金的部门落实到项目和具体的执行部门。由于编制部门预算的时间较紧,许多项目还未经过专家审定和招标投标就按文件和纪要安排了预算,导致一部分资金在年初的部门预算里落实不到部门和具体项目,对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造成了负面影响。
2.部门预算的政府审批不科学。财政部门在审批预算时,由于缺乏对执行部门所编预算项目计划的有效评估,又不可能对部门所报项目按照轻重缓急逐项进行调查论证,只能一味在金额上加以控制。这样极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一些部门因为资金不足,频频申请追加预算;二是一些部门为了多要资金而巧立名目,从而导致挤占挪用现象的屡屡发生。
3.部门预算公开性不强。通过对近几年预算公布情况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中央和地方的部门预算全貌没有被公诸于众,仅仅公布几个收支大类的预决算总数字及大量的文字说明,极度缺乏透明度;而且公布的数据不包括预算外和制度外部分。无怪乎有学者认为“我国的部门预算列示的数据不够详尽,也没有项目绩效情况的预测信息,只相当于美国预算报表体系中的收支总额及经费明细用途报表”。[14]
(四)体制上的障碍
预算是政府财政收支的明细表,相应财政体制、部门设置、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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