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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的课税性(二)
刘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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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课税性;可税性;财产
【正文】

  二、财产的可税性之辩:赞成与反对

  本部分回答财产是否可税的问题,即财产应不应该成为征税的对象。

  (一)赞成意见种种

   理论上有足够的论据认为一国税收结构中应该包括财产税。

  1.受益说

  受益说是17世纪盛行于欧洲学界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为财产拥有者提供保护,财产拥有者应该为得自这种保护的利益支付报酬。该学说举例说,国防支出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现存的财产占有和分配,因此,对财产课税是为国防支出筹措资金来源的公正方法[16]。在现代社会财产税主要作为地方税种,受益说的理论解释优势尤其明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带来了财产的增殖,财产拥有者为公共产品付费实属应该。

  2.量能说

   量能说是近代西方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财产是纳税能力的一种体现,财产的多寡为衡量纳税能力提供了一条客观标准。一个被经常引用来说明这一观点的例证来自西方学者卡尔多,即同样都无所得的乞丐和富人的纳税能力是不同的,富人拥有黄金珠宝而乞丐一无所有,富人纳税能力强明显强于后者。这一学说对现代所得税制与财产税制影响甚巨。

  3.社会政策说

  社会政策说的观点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应该尽量地平均分配,从这一命题出发,社会政策说把财产税看作是促进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

  一种更为深刻而具体的观点指出,财产的集中为财产拥有者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过它所表现的收入,它提供了安全感、有利的购买机会以及独立的地位、并且可能是权利的要素[17],因此为促进纵向公平,要开征财产税并实行累进的税率安排。

  4.经济效率说

   该种观点注意到征税不仅仅是财富转移的问题,它会带来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调整,拙劣的税收将制造巨大的税收超额负担,而“合适”的税收将尽量降低税收超额负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按照这种学说,对财产特别是闲置财产征税可以迫使其向生产性资源转化,从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据此,财产税被认为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也有更加仔细的论点指出,财产税与能获得相同财产收入的所得税相比,由于其替代效应较弱,更符合税收中性的要求[18]。

  5.全面课税说

  此说把财产税放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加以考察。它认为因为所得税无法对不使用的财产和未实现的资产增益课税,商品税也无法对所有物品,如不动产课税,因此财产税与所得税和商品税构成了一种配合与协调的关系,在复合税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19]。从管理的角度来说,财产税的存在给税务官员提供了更多有关纳税人财产项目的信息,这可以被用来交叉稽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有利于防止和发现逃税。

  6.财政收入说

   财产税的税基是财产价值,所以其税源充裕,并且因其少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而比较稳定,因而可以为政府财政提供可靠的收入来源。可见,这种学说站在国库需要的角度,肯定了财产税的财政价值。

  (二)反对观点种种

  反对的意见是如此之多以至于有人说没有哪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受到如此长久和如此猛烈的批评[20]。

  1.弹性不足说

  这种观点强调,财产税税基比较固定甚至可以说是十分僵化,尤其在财产税中能够采用累进税率的税种十分有限[21],因此财产税对政府收入的贡献是比较固定且有限的,特别是不能根据财政需要的变化及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2.税负不均说

  在征管成本的约束下,实践中的财产税只能是对部分财产主要是对不动产课税,而这与税法上的普遍课税原则[22]是背道而驰的,结局便是把财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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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富君,法律硕士,无锡市开发区检察院。
【注释】
  [16]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财产税制的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17][英]锡德里克·桑福德主编:《税制改革的更为关键的问题》,杨灿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18]因为财产税的税基是过去的而不是现在的劳动成果,因此,财产税不会直接减少当前努力工作的报酬。 
  [19]参见李友元:《税收经济学》,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20][美]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吴俊培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21]从实践中看,只有遗产税和赠予税普遍采用累进税的税率安排。 
  [22]普遍课税是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之一,普遍课税是指对课税客体不能实行歧视。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23]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财产税制的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24]在学界,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效率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占主流地位 ,在此基础上,也有学者认为税收社会政策原则也是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但是把收入原则视为现代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还属罕见。 
  [25]财产税在发达国家的重要程度高于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以美国为例,财产税一直是美国地方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 
  [26]参见张守文:《论税法上的“可税性”》,载《法学家》2000年第5期。 
  [27]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 
  [28][美]约瑟夫·佩契曼:《美国税收政策》,蒋黔贵译,北京出版社1994页,第295页。 
  [29] “替代效应”是个微观经济学概念,在税收经济学和税法研究中,它被广泛地应用于所得税经济效应的分析之中,其大致含义是所得税的开征将使闲暇变得相对低廉,因而人们会选择消费更多的闲暇而不是供给劳动。在这里,我是将这一概念运用于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分析,认为财产税的开征减少劳动的长远价值,对于储蓄和节俭也会产生扭曲效应。 
  [30] “收入效应”是对应于“替代效应”的一个概念,它和“替代效应”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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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本文改编于作者在北京大学的硕士毕业论文,作者感谢指导教师张守文教授从选题到结构方面所提出的建设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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