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竞争法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对公平竞争原则的违背
三、在竞争法与税法的冲突和矛盾中重新认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四、几点建议
竞争法作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在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占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市场结构,规制市场行为,促进和保护竞争的基本法,这也说明一个健康、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必定是建立于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所以,竞争法作为构建公平竞争之市场经济秩序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在经济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容忽视。竞争法及其所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对这一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其中绝大多数不同层次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指导和统率意义,对经济法尤其如此。税法作为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作为规范国家凭借公权力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这一行为的重要工具,也应当遵从而不是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税法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和做法,主要地、大量地表现为税收法律规范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程度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在我国正处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并以更深更广的程度融入国际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这一现象显得尤为突出。所以,如何看待和合理解决公平竞争原则和税法中某些不合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冲突,如何在公平竞争的理念下更好地进行税负安排,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竞争法与税法的关系
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在很多部门法中都有着程度不同的影响或体现,但其作用的发挥主要还是通过竞争法的宏观规制和微观管理体现出来。故厘清竞争法与税法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以公平竞争的理念来看待税负安排。
竞争法与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关系和税务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上看,一般认为,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应属于市场规制法或市场障碍排除法,而税法则隶属于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们互相配合、综合运用,共同发挥着作用。那么,它们各自所属的其它子部门法之间自然也是如此。并且,从适用主体来看,作为重要纳税主体的工商企业同时也是市场的竞争主体。所以,虽然竞争法和税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特定的调整对象,但是,从其相互作用和法律关系主体来看,竞争法与税法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和渐趋完善,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角度去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诞生于这一发展过程中的现行竞争法与税法之间的冲突也日趋严重,应当得到我们更多的关注。
笔者认为,从最根本的利益层面来讲,竞争法与税法之间的共同点和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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