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宪法视域下的“审计风暴”
二、作为财政宪法的宪法
三、财政宪法在中国的可能性
四、小结:方法抑或路径?
2004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掀起了一场猛烈的“审计风暴”。何以称之为“风暴”?主要在于《报告》的巨大“威力”和公众的广泛关注。[1]然而,各类媒体和公众对报告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报告》所涉及的一些触目惊心的事件上,以及表露出的对“审计风暴”实效性的热切期待上。当然也有一些深层次的思考,如将审计掀起的“风暴”与信息的公开化和公民知情权联系起来,以及“建议审计部门转为对人大负责”[2],等等。然而,我们不无吃惊地发现,这场“风暴”主要流于为吸引公众眼球而进行的消费文化式的激情呐喊。所谓“风暴”往往“来得急、去得快”,“风暴”过后能留下什么?这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本文从宪法层面审视“审计风暴”,揭示“审计风暴”对我国宪法改革的现实意义,文章在论证宪法就是财政宪法以及财政宪法在我国的可能性之后,指出财政立宪可能是我国通向宪政的一条重要路径。
一、宪法视域下的“审计风暴”
建国以来,全面揭露政府部门问题的,审计算是第一家。审计署凭什么“胆大妄为”?其实,审计署只不过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我国现行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为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该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审计法》对此作了重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长期来一直“默默无闻”,不为公众关注。但近年来,特别是自1996年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审计工作报告以来,在国务院的支持下,审计公开透明的步伐越来越快。1998年至2003年李金华担任审计长5年间,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71万个单位,追还挤占挪用资金1081亿元,审计处理后上交财政864亿元,向司法机关移交经济犯罪案件6142件,另有4242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在今年提交的审计报告中,从中央预算管理、中央基本建设预算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专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效益,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原国家电力公司巨额经济责任等问题的“审计清单”触目惊心,55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被审计,众多国家部、委、局“榜上有名”,不少已经是“老面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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