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主参与权
最后论述纳税人的民主权利,并不表示这是一个最不重要的权利。相反,它是纳税人在与国家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第一位权利,是法治社会税收合法性的第一根据。之所以如此排序,是为了突出当前最突出、最显见的问题,也是为了由浅入深地论述当前农民纳税人权利实现之障碍。事实上,愈是在后论述的权利,愈是触及到当前农民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根源。
在宪政国家,纳税人行使税收民主权的最重要途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现代国家大多实行代议制民主,议会作为民选的代依机关行使专属立法权,并对政府的征收和用税行为予以法律控制,以保证税法体现民意,体现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征税权力的侵害。当前,我国农民代表选举的民主性却受到不合理的比例限制。这主要体现为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了不同的比例规定。根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1995年选举法修改后,方将上述比例统一为4:1。再看历届人大代表的实际构成,第一至九届农民代表人数依次为63、67、209、662、720、348、684(与工人代表数合计)、280、563(与工人代表数合计),农民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依次为5.14%、5.46%、6.87%、22.9%、20.59%、11.7%、23%(与工人比例合计)、9.4%、18.9%(与工人比例合计)。而同期妇女在各届人大代表的比例数依次为11.99%、12.23%、17.82%、22.63%、21.16%、21.2%、21.3%、21.03%、21.8%。即使是占我国人口比例8%的少数民族,在历届全国人大中的代表比例最低的也有9.4%(第四届),最高的达15%(第七届)。[57]进行如此对比,并不是说妇女和少数民族不应受到重视和保护,而是说农民的利益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代表名额的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表明不同阶层的人在立法中的参与程度,而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份额与其80%的人口比例显然是极不相称的。在另一个社会各阶层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场所——人民政协中,农民委员的数量更少,七届全国政协的一千多名委员中仅有2名是农民。中国整体税制立法的偏差和对农民权益的漠视不能不说与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表达机制方面的薄弱有关。
同样能够反映纳税人民主参与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及其实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阶层日益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民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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