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农业特产税、车辆购置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也规定了对应纳税额的核定制度。例如,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如果纳税人定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有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则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核定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在消费税方面,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国内销售的消费品的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价格由海关核定。
在营业税方面,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出售,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及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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