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期刊 »  财税法评论 »  第2卷第4期 » 文章内容
财税法问答:在什么情况下税务
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魏建国

】【关闭】【点击:2785】
【价格】 1 元
【正文】

  答:应纳税额的核定,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征税机关运用税款核定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但对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下期应纳税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在如下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一些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可以不建立账簿。而仅凭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计算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财税法新闻:2005年7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上)   (财税法网)[2005/7/17]
·财税法辞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席晓娟)[2005/7/17]
·外国财税法:英国地方税   (李蕾)[2005/7/17]
·财税法问答:税款征收的其他方式有哪些?   (魏建国)[2005/7/17]
·财税法新闻:2005年6月财税法新闻回顾(下)   (财税法网)[2005/7/16]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