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学人与研究机构 »  财税法研究机构 »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 »  财税法学者访谈 » 文章内容
立足现实着眼发展——王源扩教授谈财税法教学改革
郭维真

】【关闭】【点击:6103】
【价格】 0 元
【正文】

  2004年4月17日召开的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为期一天,会议日程安排得十分紧凑;终于在会议结束和晚餐中间短短的休息时间,我有了这样一个可以和王源扩老师进行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本次研讨会的中心意旨在于财税法教学改革,其中又以我国财税法教学的历史与现状、财税法教学与实践的互动关系以及我国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方向与对策等为核心。因此与王老师的交谈也是从这些主题展开,着重关注课程设置、财税法教学培养目标等相关问题。

  

  郭:您除了从事第一线的教学工作,同时也担任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而安徽大学在本科阶段并没有单独开设财政税收法这门课,而是归入经济法的授课内容中,对此您是怎样看的?

  王:在(安徽大学)经济法学的课程中,财税法在宏观调控部分中设有两章,一章关于财政,主要是关于财政体制和预算、决算等;一章则主要是有关税法内容。因此财税法的内容仍然包括在内,只是受到课程设置的局限才未单独开设。这和我国教育部规定的课程设置是紧密相关的。

  按照现在的课程设置,教育部规定的各种必修课,包括体育、英语、两课等,要占到本科学时的1/3左右。因此法学专业课就受到限制,首先要保证14门核心课,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一些对学生就业有帮助的课程(必修或选修)。当然随着学分制改革的推进,(安徽大学)也有可能在本科阶段单独开设财税法这门课。在学分制下,需要实行教学方案模块化:第一块是基础课(包括思想品德、体育、政治、英语等),第二块是专业基础课(法理、法史等,它们的学分、绩点都与专业课不同),第三是专业课,第四是专业必修课(包括理论和人文素质教育的课程)。因此,若注重人文素质教育课程的选修,实际上法学类可选的课程就很少,而往往就是最重要最有实践意义的课程。实际上也限制了学生的多方向发展和选择的范围。

  

  郭:是不是意味着本科阶段,实际上法学专业课学分受限制实际上和教育部关于学分设置的教学计划有关?那么在硕士阶段讲授财税法又有哪些区别的地方呢?

  王:在硕士阶段,讲授主要是兼顾体系性和前沿性。体系性,即教授财税法完整的理论框架,与学生交流,引导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前沿性,即要知道现在学术界的理论热点,当前最值得研究的问题,目前状况下可以解决的实践问题。

  比如说讲授财政法的基本理论,那么必须要教授什么叫财政,什么叫财政法,必须要从过去的建设财政到现在的公共财政,以及目前理论界是如何认识公共财政的概念、内涵,以及对我国的财政法治建设的实践意义,对财政实践改革的指导意义。而讲授基础理论的同时也要介绍最新的东西,才能做到二者兼顾。

  

  郭:财税法教学中的实践性,这种实践和经济学院、管理学院中强调的实践又有哪些不同呢?

  王:二者是有区别的。财政学和财政法,税务学和税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法学是以权利、义务为主线,以实在法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的是权利、义务的平衡,这是法学界的中心任务。而财政学和税务学,主要从经济关系的平衡和效率来考察,关注税制的设置是否合理、财政预算的编制是否可行以及效率如何,主要是经济学上的效率问题,而法学主要考虑的是权利义务的公平问题、制约问题和民主问题;二者着眼点是不一样的。但之间肯定有交叉、有重复。比如税收征管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衡量征管程序的设置在成本和产出上是否有效率;法律的角度也要考虑这些,但更多的主要是在征管程序当中双方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公平、民主。

  

  郭:有时候经常会感到学习财税法,但又欠缺实际的税务知识以及实践能力,这往往使我们觉得学习税法却不了解税收,觉得自己在法学和经济学中处于一个尴尬和摇摆的地位。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王:法学教育培养的主要是作为律师和法官的能力,而不是一个作为税务师、会计师的能力。能力是有侧重的。作为一个税务师、会计师,主要职责在于查帐,能够利用税法提供的机制,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少纳税。而律师的主要职责在于,如何寻找现行法律机制提供给当事人的救济,这是权利的救济,而不只是在实体上少缴税。固然保护权利也能带来少缴税的效果,但并非通过直接计算哪些可以抵扣。双方思考的角度、目标、研究目的是不一样的。律师主要是保护权利,会计师则是寻找实体利益。因此,财税法教育主要是培养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控辩能力,交际能力,发现权利、发现漏洞的能力以及寻找法律救济方式的能力;这和税务是完全不一样的。

  

  郭:我国目前的税法课程似乎都是更偏重理论,而学生对于实践尤其是一些细微之处,甚至一无所知,这点我们需要如何认识并加以改进呢?

  王:任何人不可能通晓许多,一个人应当承认自己的不知道,这是勇敢的,也是正常的。作为学生个人来说,只要有明确的定位,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浩瀚无边的知识海洋里,只能把有限的精力花在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最有用的信息(知识)上。即使是税务师本身也学有专攻,这就好象做文章一样,题目越小,就越可以深入研究,最忌讳浅尝辄止。

  

  郭:法学教育包括财税法教学培养的人才本身就具有多层次性,可以是律师、学者,以及政界人士,在这些若干的培养目标中,是否存在一个分布上的偏重?比如理论性强的专业如法理等,就主要在于学者等理论人士的培养;而实践要求高的专业如财税法更多关注实务人才?

  王:人才培养的方向问题主要出现在研究生阶段。因为本科阶段,法学现在并没有分专业,没有专门的税法专业。而在专门的财经院校的财政学和税务学专业,培养对象主要是从事财政工作和税务工作,并非从事法律职业。但作为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并以税法为研究方向,目标问题实际上更多取决于个人兴趣。在研究生阶段,人的个性发展成熟,可以明确人生选择。无论是研究还是实务,即使在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与其说是从事税收征管工作,不如说是地方税务司法过程中的政策研究,需要一定的研究能力,理论素养是必需的。尤其在省一级以上的税务机关,并非整天面对纳税人,更多的是各下级具体税务机关上报的疑难问题的处理,是法律实施、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研究也需要较深的理论功底。只有把握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才能在政策问题上保持统一的方向(正如判例法的公平就在于,同样的问题依照同样的原则处理,或者是处理的方向、结果是遵循了同一个目标)。要能达到这个程度,也体现了自身的驾驭能力和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郭:关于师资建设的问题,到底是需要授课教师通晓相关专业,还是说要由各个相关领域的老师同时来参与财税法这门课的学科建设中?你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王:台湾的做法与大陆有所不同。在台湾设置税法硕士,可以包括税务学、财政学等课程,而这些课程的教师主要来自其他相关院系。刘隆亨教授则认为,一个财税法的教师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的知识。我将之理解为,相关专业与本专业最密切的知识,如教授税法如果对税一点都不了解,那么如何衡量税的配置是否公平,相关知识的欠缺将使得考虑的因素不全面。又如讲授财政法、财政法体制的时候,若连财政学的基本概念,如财政的概念都不知晓,又如何来研究财政法律制度的规范?

  现代所有的知识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作为税法专业的研究生,假如研究财政体制的话,需要知道宪法学的相关问题,如中央、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政府本身的权力问题。也需要知道财政学的相关问题,既然研究财政管理体制,那么从财政学的角度看,中央地方分权划分的依据及其标准,需要了解原理以及一些基本规则。而一些关于税务方面的也要知道哪种税征收最简便、最公平、最普遍,都可以作为研究财政问题考虑的基本出发点。知识越宽泛,支撑个人在这一点上突破的后续力量就越强大。因此广和博的关系是辩证的。现代学习首先要学会遗忘,我们需要采集对自己最有用的东西,像蜜蜂一样采集精华。

  

  郭:那么对于财税法骨干教师的培训,您认为其必要性、可行性在哪里呢?在哪些方面可以立时解决一些现有困难?

  王:对于新办的院校,无疑是可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但财税法的骨干教师培训班的重要性、在财税法课程的重要性还未完全显现,在国家还未充分重视的情况下,各校的课程设置也不一致,专门培训教师的主动性也不一样,可能欠缺参加培训的热切愿望。而许多老的院校,师资力量有一定储备,派教师参加培训可能更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比如立法的信息,兄弟院校研究的信息等等,对于该领域的研究有益,但若谈直接推动教学,在目前教学计划的制约下,作用还不是很明显。(当然参加类似的培训,对于教师个人学术研究的推动是直接和明显的,但对于教学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可能作用则不显著了)。

  

  郭:北大去年成立了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不知道安徽大学法学院是否也有类似的学生学术社团?您觉得这样的社团对于推进财税法的教与学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呢?

  王:由于受规模和人数的限制,安徽大学法学院还未在二级学科设立学生社团。但是无疑这种学术性的社团,学生之间的密切交流,这种研究形式再加上研究所的支持,对于对外交流、培养锻炼学术上的交流能力都是很有好处。也祝北大研究生税法研究会越办越好。

  

  采访结束的时候,王老师提到和我同龄的女儿即将读研,那种欣慰和满意的神情,让我想起了许久不见的父亲。教育的最终目标不就在于人的培养么?家庭的、学校的、社会的,理论的、实践的,如何衔接、如何贯通,不仅是财税法教学或是法学教育,更是整个教育界尤应关注的问题。

  

【作者简介】
    郭维真,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台湾大学葛克昌教授访谈录   (李俊明)[2005/2/2]
·张守文教授财税法教学改革访谈录   (华秀兰)[2005/1/26]
·现代法学场上的前锋——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林海宁)[2005/1/19]
·《预算法》如何修改——访刘剑文教授   (闫淑青)[2004/4/15]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