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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如何修改——访刘剑文教授
闫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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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编者按:修改《预算法》是纳入第十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中的事。但就记者所知,在如何改《预算法》问题上,有关政府官员见解不同,有的主张大改,改得现代化一些,有的则主张局部修改,主要是增删有关条款内容。那么专家学者对此持何观点?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

  改,要坚持三个原则

  “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制定的,由于那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体制因素以及利益调整难度大,观念上障碍误区也比较多,以至于《预算法》的立法、执法水平都比较低,其计划经济色彩太浓,操作性比较差,以至于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公共财政体系都得不到足够的法律支持。”刘剑文说,“《预算法》必须要进行修改。”

  那么应该怎么改《预算法》?学术界存在3种声音:大改,要对其进行脱胎换骨的改动;小改,对其进行修补;中改,增删部分条款,删除不适合时代发展的条款,为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不管怎么改,最主要的宗旨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合。”刘剑文认为,“《预算法》修改要遵从3个原则。”一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结合。加入WTO后,我国的预算法也应该适应国际潮流,与国际接轨,需要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法律典范。但是必须看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都体现各自国家的民族、政治色彩,我国也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律时也不能一味地移植。二是稳定性与适度超前性相结合。法律的修改是建立在以前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应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但是法律还应对未来的事情具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义,应该与有一定的超前性。三是操作性与原则性相结合。法律首先是一个原则性规范,但是它必须要有操作性,因为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律的制定应该广泛考虑专家民众的意见,因为只有大家普遍认同的法律,其执行起来阻力才会小。另外,《预算法》在规范政府预算行为的同时,还要注意各方当事人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满足这3个原则的修改是怎样的修改方式?刘剑文比较偏向于中改模式。他建议,应该在 4个方面进行着力修改。

  首先是建立起真正的复式预算制度。虽然现行《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复式预算,但是真正的复式预算并未建立起来,单式预算的痕迹非常重。这主要表现在: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财政职能、收支范围没有拓宽;地方与中央两种预算收支范围内容比较混乱;建设项目预算中没有解决国债的预算问题;单位预算、部门预算未按复式预算的方式编制。为此,建立起真正的复式预算是重中之重。

  其次是改革预算编制制度。目前,我国预算编制的权力主体不明确,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预算编制机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实际上都集中在财政部门手中,预算监督独立性有名无实。每级地方政府都设有一个总预算,造成很大的制度资源浪费;部门预算也缺乏一个统一编制方案,很多部委的部门预算是由财政部代编。因此,明确预算编制主体,统一部门预算,调整预算编制范围、借鉴零基预算、绩效预算、取消地方总预算是必然选择。

  再次是改革预算审批制度。《预算法》中没有明确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与责任。预算审批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时间太短。为此,刘剑文建议,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预算监督委员会,辅助各级人大审查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借鉴国外经验,审批时间延长到6个月。建立分项审批制度,拓宽预算审批范围,这将更利于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最后是改革预算执行制度。我国的预算存在效率空白,其原因在于我国的预算起止时间是1月1日到当年的12月31日,而到每年的3月举行人大会时,预算已经执行了2、3个月,此时即使批复预算,中间也存在2、3个月的执行真空。再就是财政部门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于一身,预算执行缺少相互制约机制,预算调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现行的预算体制改革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刘剑文认为,除强化预算调整、调整预算年度起止时间外,还要统一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权、推广政府采购制度、把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归于财政部。

  

【作者简介】
    《中国财经报》记者。
【出处】《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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