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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税法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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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税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专门从事税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全球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由各国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从事税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本会旨在推动各国税法教育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税法改革,研究中国税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提供建议,推动发展中国家税收法治化的进程。

  第四条 本会通过年会、专题研讨会、专项课题研究、出版学术刊物等途径,组织会员从事税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 章 程

  

  第五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会议通过生效。发起人会议由全体发起人组成。

  第六条 本章程必须经过全体发起人同意。

  第七条 经会长或五名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以修改章程。

  

  第三章 成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第九条 各国高校、研究机构的税法研究人员,以及税法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承认本章程,且满足第十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每年缴纳100欧元的会费,可以成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知名大学或者研究机构中拥有相当于教授的职称,对税法有精深的研究,且具有良好的学术声望;

  2. 在立法机关、政府机构、司法机关中担任重要职务,且对税法业务非常精通;

  3. 在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且对税法业务非常精通;

  4. 知名律师或者会计师,且对税法业务非常精通;

  5. 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章程通过后,发起人自动成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下一届理事由现任理事推荐。现任理事可以推荐自己,也可以推荐别人。每个国家的理事不得超过十名。

  第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中辞职,并推荐递补人选。

  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失效。

  理事超过六十五岁时退休。理事退休时可以推荐递补人选。

  经一名以上理事推荐,理事会可以在任期中增补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有下列行为的,经两名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以罢免:

  1. 行为不端,有背基本的道德风俗;

  2. 被各国司法机关判决罪名成立;

  3. 不遵守学术伦理,存在剽窃、抄袭情节。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有:

  1. 确定当值会长的国别顺序;

  2. 根据会长提名,确定秘书长;

  3. 制定工作计划;

  4. 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

  5. 增选、递补和罢免理事;

  6. 经会长或五名以上理事提议,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须经全体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其他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长由各国理事轮流担任。如一国理事超过一人,则由该国理事协商确定。会长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七条 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召集学术年会,负责筹集学术年会的费用,任期届满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和秘书若干名组成。

  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理事会以及学术会议的联络和组织工作,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经费和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1. 科研课题经费;

  2. 社会赞助;

  3. 政府资助;

  4. 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年会可以在会长所在国举行,也可以在其他国家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积极申报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科研项目,推动各国税法研究和实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条件成熟时,本会将创建学术网站,作为各国理事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会将积极扩大参与国家的数量,提升本会在国际上的学术影响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注册地在荷兰,秘书处设在中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采用中文(简体、繁体)、英文、德文、日文、法文、俄文,各版本具有相同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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