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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际税法硕士项目(五)
巫建军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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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特殊专业课介绍

   特殊专业课能让学生更高效地与国外的客户和通信者沟通并使其能够将一个税制管辖区中的一个问题用另一个税制管辖区中的术语翻译出来。另外,这些课程是为了让学生能在税收筹划和反击行动(一般和特定的反避税规定)方面获得专长而开设的。

  课程:家族企业的建立、发展和延续

  课程领导者:Peter. Essers教授

  课程目标:

   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让学生加深对欧洲五个主要税制管辖区,即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的税制对家族企业的建立、发展和延续的影响的理解和认识。

  与家族企业的建立相关的问题是税收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税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一个特定的法定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对于一个拥有国际业务的家族企业来说,纳税的问题不但会影响企业在业务发生的邻国的组织结构的选择而且会影响到底是设立一个永久的机构还是临时的机构。这个问题对企业的住所所在的国家同样适用。对于家族企业的发展问题,课程讨论了财务合并和集团税务的问题,同时也讨论了财务利润决定(比如养老金储备和准备金)的问题。而为了保证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有必要防止和限制:

  1、 在企业层面对隐藏储备金和商誉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单个股东层面对利润存留和资本利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和

  3、 征收遗产税和其它如不动产移转税等资本税。

  课程内容:

   本课程围绕以下主题进行设计:

  1、 税收对企业运行的法律形式的影响(合伙制、公司等);

  2、 税收对选择哪一个邻国开展业务的决策的影响;

  3、 税收对企业业主住所的邻国的选择的影响;

  4、 税收对选择建立外国永久性机构和临时分支公司的选择;

  5、 合伙人的国际资格问题;

  6、 财务合并与集团税收问题;

  7、 财务利润决定的一些问题;

  8、 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与企业所得税;

  9、 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与个人所得税;

  10、 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与遗产税和其它税种;

  跨国公司的兼并、收购和重组

  课程领导者:Patrick Kelley 博士

  课程目标:

  1、 研究在主要的税制管辖区中不同的兼并、收购技术;

  2、 让同学了解在兼并与收购过程中不同法律领域的互动关系(劳动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会计和税法);

  3、 研究跨境兼并与收购中的特定问题;

  4、 让学生了解在各种国内和跨境并购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潜力。

  课程内容:

  本课程包括以下主题:

  1、 法国、德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各种并购形式的基本税法规则;

  2、 欧盟对各种并购形式的法律规定的深入研究;

  3、 跨境并购相关特定问题的总结;

  4、 不同并购形式的案例分析。

  金融工具

  课程领导者:Axel Haelterman教授

  

  课程目标:

  本课程的目标是加深对金融工具运行机制和这些工具在法国、德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的税法环境下运作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三类:

  ——用来为企业筹资的工具(债务和权益工具);

  ——管理金融风险的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或保值工具);

  ——奖励员工的工具(股票期权计划);

  

  课程主要关注以上三类金融工具以及在上述国家的运作方式

  课程内容:

   在对金融工具究竟是什么进行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之后,课程集中在金融工具的税务规则方面,涉及了上述三类工具。同时课程又对以下的主题进行了特别的关注:

  1、 权益融资、贷款融资和介于两者间的城市贫民金融工具(如担保贷款)对于企业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区别;

  2、 用于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如期权、互换、财务、预付与期货交易的财务处理;

  3、 实施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财务处理;

  4、 金融工具的增值税征收规则。

  转移定价

  课程领导者:Luc Hinnekens 教授

  课程目标:

  除了特殊专业课的总体目标以外,本课程的目标是:

  1、 获得转移定价在美国和欧洲主要税制管辖区,即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以及经合组织中运行的规则和实践情况;

  2、 获得与国内税务管理机构谈判和演示转移定价案例的实际技能;

  课程内容:

   本课程包含了对以下主题的深入研究:

  1、 转移定价计算的几种方法和经合组织相关指引的实施情况;

  2、 事先转移定价裁决的可能性;

  3、 与国内税务管理机构谈判转移定价文件要求的可能性;

  4、 转移定价纠纷的程序含义;

  5、 运用欧洲仲裁委员会解决转移定价纠纷的现状与潜力

  混合主体:欧洲或国际税务的相关主题

  课程领导者:Ton Daniels 教授

  课程目标:

  混合主体是第五门特别专业课程。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加深对不同课税主体与课税透明主体和欧洲五个主要税制管辖区的中对主体的股东课税情况的区别。这些税制管辖区包括法国、德国、荷兰、英国和美国。同时课程对混合主体在经合组织中的地位和发展也作了研究。在一个税制管辖区内可能将一个主体看作(或者部分看作)一个课税主体,而在另一个税制管辖区内将它看做透明的, 而将其所得税或者资本税直接分配给了其股东。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在跨境交易中,混合主体是如何影响一个特定主体的形式的选择的。

  课程内容:

  本课程围绕以下主题

  1、 区分可课税主体(或部分可课税主体)与课税透明主体(或部分课税透明主体)的标准;

  2、 在主体层面上区分可课税主体(或部分可课税主体)与课税透明主体(或部分课税透明主体)税负方面的区别;

  3、 可课税主体(或部分可课税主体)与课税透明主体(或部分课税透明主体)的股东在税负方面的区别;

  4、 税收保留与混合主体

  5、 避免混合主体所得税和资本税的双重征税;

  6、 电子商务立法的税法问题。

  

【作者简介】
    巫建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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