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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个税听证会的动因分析
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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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期,我国进行了几个重大的法律的修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几个法律的修订都引起了全国上下的关注,但是其中讨论最热烈的,人们最为关注的恐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文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生活费用的增加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大势所趋,但是扣除标准提高多少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立法机关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标准去确定扣除标准,不但因为纳税人个体差异极大,并且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元化并且纳税个体之间的收入极为不同。

  从法理上来讲“税法就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关系主要指的是税收征纳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国家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现代社会里,对于国家来说,税法是国之大器,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的,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为了使其自身的物质需要得到长期、持续、稳定的满足,就必须使税收征纳关系也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对于纳税主体而言,一方面纳税是自己的义务,是为了获得国家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所必须的,另一方面,由于税法本身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很可能会产生国家对自己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并且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还涉及纳税人之间、国家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权衡。在我国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贫富差距是比较大的,纳税人个体之间的收入、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水平都有着极大的差别,扣除标准的修改意味着一部人的纳税负担减轻了,同时也意味着某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也减低了,对于后者,国家会采取财政上的转移支付使得地方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得到弥补,但是对于个人而言笔者并不赞同简单的从这次扣除标准的修订是我国一项“杀富济贫”的举措去理解,坦率的讲,目前的起征点的修订,对于低收入的纳税人个体而言纳税负担的减轻是极其有限的。

  但是对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人们关注的主要的焦点都集中在了扣除标准的额度的确定上,的确,我国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由以前的800元的标准提高到了1600元是很大的进步,这个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更加公平,可是对于这个标准确定的问题人们讨论的太多,以至于使人们忽略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过程中更为值得人们思考的一些现象:在它的修订过程中,我国全国人大举行的首个立法听证会。其实听证制度在我国也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了听证制度,并且价格听证会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甚至某些地方法规也有采取了立法听证会,但是对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的法律举行立法听证会却是第一次。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过程中举行听证会更主要的是要体现了一种法价值取向,那就是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尊重,体现公正、民主。

  在目前代议制的政体下,作为立法者在准备对某些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时,很难能做到全面的了解社会的真实现状,可是在实行法治的国家里,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为了实现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能真正的适应社会的现状,立法机关会采取很多措施,例如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广泛的调研论证,将初步草案公布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等等,其中听证会制度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制度。

  它使得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它一方面通过吸纳各方利益和意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使公共决策与社会治理更加规范:一方面,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各方力量,促进社会公共活动多元化、民主化。并且在我国的《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以往一般采取听取意见的主要方式,一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中央有关部门、有关教学研究机构等征求书面意见,二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三是将一些法律草案在报纸上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但这次在涉及《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时,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将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收入群体,一般性的征求意见已经很难确保此次修订能真正的反映民意,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举行立法听证会也就是事在必行了。

  总的来说,正如著名财税法学者刘剑文教授讲的那样:“税法是现代社会的神经。”这使得立法机关很难象在制定修改其他法律时那样乾纲独断,这也就是为什么全国人大在与此同时修订的其他法律过程中没有采取立法听证会,而决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第一次采取立法听证会的原因。

  

  

  

【作者简介】
    蔡丹,北京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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