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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的成因及其法律对策(二)
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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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逃税几乎是伴随税收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近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扩大与发展,逃税现象也越发隐蔽、普遍和严重,逃税采用的手段更是花样翻新,逃税因为其“屡禁不止”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价值等诸多方面产生的重大负面影响而受到密切的关注。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加强税收征管、防范纳税人逃税方面,作了更严格更全面的规定,加大了打击逃税的力度,对税收征管中长期未能解决的重大难点问题实现了突破。本文分析了逃税产生的原因,指出其危害,探讨了针对逃税的法律对策,并阐述了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防范逃税所作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逃税;法律对策
【正文】

  二.逃税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逃税的成因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获得大量的、稳定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古今中外政府都十分重视。逃税现象的出现,有其内在的因素和外部的原因,综合起来,大致如下:

  1.追逐高额利润,获得最大限度满足的需要,是纳税人进行逃税的主观愿望。纳税减少,则利润增加。利润的诱惑使得逃税者铤而走险。另外,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纳税直接使得原始资本超常扩大,税负轻重成为影响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逃税成为击败众多竞争者的“捷径”。

  2.全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税法意识淡薄。因为税收就是纳税人私有财产的一种“牺牲”,如果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则易产生对税收工作的抵制,极力对税负避重就轻。在税收领域和国有银行的“呆帐坏帐”问题相对应的思想是:拿国家的是白拿,少交了的就是自己的。如果以非违法的手段进行就是避税,如果采取了违法的手段就是逃税行为。 这里说的全民纳税意识不强,并不单指纳税人,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领导税法意识也是十分淡薄。有些领导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造福一方”,不是集中精力去发展经济,而是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错误地提出“引进税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但没有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反而鼓励违反税法的“以票引税”(即以虚开票引外地税)。由于虚开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税”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也就放任自流,任其扩散。[3] 1998年震惊全国的“三大税案”(即金华税案、恩威税案和南宫税案)中,县里的领导们就是采用了这样的手法,造成国家以十亿计的税款的流失。

   3.部分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征税的业务差。从94年“税收年”至今,税务人员整体素质已有了很大提高,但离工作要求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很多税务人员只熟悉自己经常工作的业务,不熟悉甚至完全不懂自己经常不干的业务。(例如搞流转税的税务人员不会干所得税业务,搞所得税的税务人员同样不会干流转税业务;国税局的税务人员不懂地税局的业务,地税局的税务人员也少有懂国税局的业务的);相当一部分税务人员不熟悉会计核算,有的税务人员税务检查看不懂被查单位的会计帐,更不用说查出问题;有的税务人员对查出的问题不知道违反了税收法规的哪些规定,应该如何处罚;有的税务人员吃、喝、卡、拿纳税人,为纳税人出谋划策,帮助其逃税。[4]如今,逃税手法越发复杂巧妙,如果税务人员不加紧提高自身素质,很难对付形形色色的逃税犯罪。

   4.逃税成本并不高。93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防止逃税的制度规定有很大的漏洞,法律的不完善不能满足对日益发达、复杂的市场活动诚实纳税的要求,对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犯罪分子没有威慑力。在各地查处的逃税犯罪中,除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极刑外,其他逃税犯罪绝大部分并未按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大多数都是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5]在经济处罚过程中,许多税收处理人员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大多数又从轻处理,从而使税收征管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纸空文,对违法逃税的犯罪分子威慑力不大,没有起到惩治逃税犯罪应起的作用。相对具有诱惑力的逃税所得,逃税成本不高,某种程度上也刺激了纳税人的逃税行为。

   5.纳税的社会硬件差。在发达国家,计算机应用普及并成为日常经济生活的一部分,这就为防止逃税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硬件。在我国,网上购物刚刚在少数几个大城市试点,除企业间大批量的商品交易和生产资料的购销采用银行转帐结算和开具发票外,全国每年数千亿元的零售商品购销绝大部分采用现金结算并很少开具发票,这就为各企业单位设置两套帐或多套帐、隐瞒营业收入、逃税提供了极大方便,税务机关难以查处。

   6.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有些地方之所以违法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真实的目的就是同周边地区争夺税源,以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弥补本地的财政缺口。这种“低税竞争”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财税领域的突出体现。只看小利、不顾大局,操作混乱。这其中还有个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这属于税收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引起利益分配的冲突,以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是中央和地方的博弈关系的体现。按照“分权”原则,中央和地方应该在事权、财权和税权方面科学分权,以更好的支配国家财政,满足公共物品的提供。我国原则上实行分税制,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入库权的分配。从国家的角度说,当然应当在中央一级集中更多的收入,以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从地方的角度说,也应当有足够的收入,进行地方建设。现在的矛盾就是有限的资源应当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公平、有效的分配。事实上,我国现在的分税制尚不彻底,同时,在宪法上和财政法上又都缺少有关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权益的明确、具体的立法,从而带来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从全国的税收工作来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没有理顺则滋长地方保护主义,给逃税提供空间,造成税款的流失。

  7..缺乏严密的司法保障体系。旧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赋予了税务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但由于对有关部门的配合只作了笼统的规定而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因而使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大大削弱了执法的刚性。同时,由于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纳税人心存侥幸,能逃一次税就逃一次税,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此外,执法队伍的腐败问题,执法不严肃性的问题等也在客观上为逃税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二)逃税造成的危害

  逃税行为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是相悖的,逃税造成的危害也不一而足,以下是关于其危害的分析:

  1.逃税扭曲了税法维护的社会收入秩序。传统的税法原理是将税法定位为“强制法”,认为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剥夺,具有“权力性、强制性和无偿性”,因而将其摆在私法的对立面,更多的注意税法的行政管理法色彩。但近来,税法的权利对等的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税法存在的前提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承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法与私法在本源上都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而税收法定主义的贯彻既是对国家税权的限制,也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在税法构筑的秩序之下,诚信纳税、诚信征税就能实现最大可能的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对公共物品的支出,从长远来看,也实现了征税主体对纳税人和全体公民的最大回报。纳税行为本身受到法律保护,税后收入也受到包括税法在内的法律保护,这正是以税法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产品分配的法律体系,税收是对私人财产的合法和必要“剥夺”,同时也是对私人财产的承认和保护的手段。逃税直接破坏了税收秩序,逃税者因为逃税获得非法收入,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失衡,从国家的角度看是影响了政府采购计划的施行,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阻碍;从纳税人全体来看,逃税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合理与私人财产的正当来源要求相悖,正是逃税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权。

  2.逃税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现代市场竞争超前激烈,谁掌握了更多的财富谁就有可能把蛋糕做大做强。市场经济以其优胜劣汰的法则激励经营者不断进取,通过正当途径去赢得更多的财富。要想市场竞争有序、良性进行,一个公平的大环境是前提。只有公平,竞争者才会遵守秩序,将最大的精力投入到诚实经营中来;如果公平的天平是倾斜的,那么竞争者对这样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足够信任,必然花费一部分精力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上,而不是精心制定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经济核算、降低内耗、提高经济效益。这样的“窝里斗”损耗国民经济向前发展的动力和潜力,阻碍统一有序的大市场的形成,也侵害了国家诚信公平的道德体系。逃税的后果与财富直接相关,税负的轻重又与竞争的成败有重大关联,所以,逃税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公平竞争的重要表现方式。

   3.逃税给国家财政系统造成严重后果。逃税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由此对国家公共支出的效率带来负面影响,政府不能满足公共物品的提供。长此以往,国家为了弥补逃税引起的税收收入的减少,确保财政支出,提高既定的收入目标,就会出台新的增税措施。或提高税率,或扩大征税范围,或开征新税,这些又会刺激新的逃税动机,而且带来税制建设的复杂问题,如增大了执法难度、使税收制度日趋复杂、给纳税人纳税造成不便,有背于税收的效率原则等,使税收成本不断提高。

   4.逃税使税收任务难以完成。税收任务不仅指收齐税款,税收也是国家宏观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指数。国家安排财政支出、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计算国民收入等活动都需要税收反映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作为参数。而逃税使得既定的信息反馈模式难以如实报告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扭曲了国家宏观信息系统,为国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带来障碍,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5.逃税使市场价格信号失灵。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指导经营者和决策者尊重价格规律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因为逃税的不公平竞争,使得本该由国家支配的财富变成了逃税者的非法所得,也为逃税者打“价格战”提供了资本,成为排挤竞争对手的武器。逃税所得对价格施加了非正常的影响,这种影响反映在价格上必然使得市场价格非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给投资者和决策者带来错误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6.对行政管理提出严峻挑战[6]。经济系统中的不确定性的存在,逃税会导致寻租行为。逃税的影响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对政治生活、行政管理以及社会价值等诸多方面都有影响。逃税能给个人带来收益,受益者便愿意花费较小的一部分收益而快速和方便的取得逃税所得。这一部分收益或者用在行贿方面,或者用在操纵公共政策方面,或者挖空心思在复杂的税收工作中为逃税制造掩饰的外衣。行政管理系统在逃税者不断更新的进攻手段冲击之下经受考验,政治管理体制需要抵挡人为的破坏,这些制度、体系是不是完善,当权者是不是有足够的职业操守,都在利益的冲击下接受严峻挑战。

  

【注释】
  4、见《税务研究》专栏,载于《经济师》,2001年第12期 。 
  5、见 唐金虎 著:《偷逃税的形式、原因及防范对策》,载于《经济师》,2001年第12期。 
  6、见 蔡德发、沈东辉、宫多 著:《逃税的负效应及其防范》,载于《黑龙江财专学报》,2001年第6期。 
 
【参考资料】
    1.张红:《借鉴国外税法改革的经验,完善我国税法体系》,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提供。 
  2.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载于《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 
  3.李刚:《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提供。 
  4.张博书:《新税收征管法的特点及其贯彻实施》,载于《经济论坛》 2001年 第13期。 
  5.吴昌福:《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新在何处》,载于《福建税务》2001年第6期。 
  6.黄瑞:《中国涉外逃税、避税若干问题思考》,载于《南昌大学学报》第31卷第3期。 
  7.刘开英:《节税、避税、逃税》,载于《财税与会计》2000年第6期。 
  8.傅江景:《逃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载于《学术交流》2000年3月。 
  9.唐金虎:《偷逃税的形式、原因及防范对策》,载于《经济师》2001年第12期。 
  10.董磊:《我国当前逃漏税产生的诱因及对策》,载于《税务研究》2001年第4期。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1月2日 
  12.林雄:《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为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提供法律保障》,载于《税务研究》2000年第7期。 
  13.Douglas A. Kahn:《Federal income tax : a student's guide to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Foundation Press(Westbury, N.Y.), 1992 年第2版 
  14.John L. Mikesell:《Fiscal administration : analysis and applications for the public sector》, Harcourt Brace( Fort Worth, Texas ),1994年第4版 
  15.朱少平主编:《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用手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16.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7.税收征管法(93年、 01年) 
  18.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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