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纳税和逃税是一对博弈关系,世界各国概莫如此。
逃税行为在世界各国都很普遍,即使是以法治著称的西方发达国家,逃税现象也相当普遍。据有关资料记载,美国每年因逃税而损失的税收超过10000亿美元,这种趋势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中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偷逃情况更加严重。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22个人均GNP在8626美元以上的高收入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西班牙、以色列、新西兰、新加坡)以及10个人均GNP在2786~8625美元的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希腊、匈牙利、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南非、委内瑞拉)的税收损失一般在35%左右,9个人均GNP在696~2785美元的中等偏下国家(包括哥伦比亚、捷克、印度尼西亚、秘鲁、菲律宾、波兰、俄罗斯、泰国、土耳其)及5个人均GNP在695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包括埃及、印度、肯尼亚、巴基斯坦、赞比亚)的税收损失则在30%~60%。如美国的税收损失在30%~45%之间,荷兰的税收损失在22%~35%之间,日本的税收损失根据纳税人规模的大小而不同,大、中、小型纳税人的税收损失分别在20%、40%、60%左右。[1]由此不难看出,逃税现象之普遍及税收征管任务之艰巨。
就我国而言,全体公民对“我是纳税人”这一称谓尚无足够的光荣感,全社会对“纳税光荣”意识的培养也正待加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在《刑法》中对偷税罪有严厉的惩处规定,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偷逃税规模一直呈上升之势,并呈现出面宽量大的特点。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5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80%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和小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偷逃税。从税务稽查实际结果来看,1997年共检查纳税户376.2万户,检查面为19%,查出有问题的纳税人198.3万户,查补税款331.61亿元;1998年上半年,检查纳税户167.4万户,检查面为8%,发现有问题的纳税户89.1万户,占检查户数的53.3%[2]
逃税伴随纳税而生,给经济领域、政治生活等诸多方面带来了危害。我们探讨逃税的成因及防范逃税的法律对策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税收工作的实践而言,富于成效的打击和防范措施可以堵塞税收漏洞、挽回给国家财政带来的收入损失,还能惩罚逃税人、教育公民依法纳税;同样的,从理论上来看,因为逃税涉及方方面面,通过对逃税现象及其法律对策的分析和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21世纪伊始,相继颁布实施的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有效防止逃税进行了制度层面上的探讨,其执行力度之大也备受国人瞩目。
写作本文的目的是分析逃税现象的成因、对防止逃税的法律对策进行探讨,提出一些作者的建议并集中阐述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逃税行为的规制。从文章结构上看,本文首先对逃税的概念进行了法理分析,从分析逃税现象产生的原因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指出逃税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结合其原因和危害,试图找到防范逃税的有效对策,认为制度建设是防范的根本。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逃税作了较该旧法更详细的规定,完善了相关的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受到普遍的关注,最后,本文总结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逃税的相关规定。
一.逃税的法理分析及与节税、避税的区别
(一)逃税的法理分析
在我国刑法上分别规定了偷税罪和抗税罪,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偷税和抗税违法行为,而“逃税”则应该是一个税收征管方面的集体概念。逃税是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违反税法规定,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的行为。从一般意义上,逃税可看做偷税、漏税、骗税及抗税的一种统说。其中,偷税是蓄意隐瞒税,并用欺诈、伪造、隐匿、谎报、擅自销毁帐本和凭证等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的手段,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非法行为,当这种行为发展到以暴力威胁方式据不按税法规定缴税时就构成了抗税,这是一种更为直接的公然违反税法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过失导致不纳税或少纳税,虽然它违反了税法规定,但是一种无主观意识的带有违章性质的行为。尽管偷税、漏税、抗税的主观动机和方法各异,但客观上都违反了现行税法的规定。总结逃税的特点有:第一:性质的违法性。逃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逃税收入是非法所得,是典型的“损公肥私”的行为。第二:行为应受惩罚性。正因为逃税是违法行为,所以国家在查处逃税行为时,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会处以一定的罚款,作为惩罚,如果逃税行为构成了犯罪,则还要受刑法的追究。第三:危害的严重性。逃税的结果是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个人、小集团非法致富,导致不公平竞争,社会风气败坏。而且,逃税还给行政系统和社会价值等多领域带来负面影响,其危害是多方面的、立体的。第四:对策制定的多方面性。逃税是个有多方面原因和多方面危害的普遍现象,对逃税的规制也不可能仅靠税法或是刑法来进行,这涉及到整个法律体制、税收体制及征管队伍、公民纳税意识等多方面的水平的提升、制度的完善,其对策的制定也是多方面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二)逃税与避税、节税的区别
逃税、避税、节税,是纳税人欲争取不交税或少交税采取的不同方法:它们的主体都是纳税人,对象是税收款项,手法是各种类型的缩小课税对象、减少计税依据、避重就轻、挂靠各种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弹性或漏洞等。但从性质及特点上来看,三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节税,是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少交税款,是税款的“节约”,又可称为“税收筹划”。实际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事项。节税或税收筹划的特点有:第一,节税的合法性。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分析比较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所谓合法是指税法明确规定可以做的事,或者税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此事与现行税法和规定没有冲突。第二,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和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税收鼓励或限制的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政府的经济或社会目的。第三,它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的现状来看,税制的不完善及倾斜政策为纳税人节税活动提供了广泛的机会,使很多企业都在节税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的方案选择。第四,节税形式的多样。税收政策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存在差别,在各种性质不同的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差别越大,可供纳税者选择的余地就越大,节税的形式就越多。如,利用行业税率差别、地区优惠差别、科技含量优惠差别、出口优惠差别等,都可达到节税目的。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环节或不明确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与财务的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它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是一种违背税法意图的行为。就逃税和避税相比较而言,避税一般是利用税法的不健全钻税法的空子来减轻纳税义务,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往往是通过损公利私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逃税则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的行为,即性质上与避税是违法与非违法的区别。它们的联系是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纳税义务和责任的一种逃避。另外,两者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相同之处是同样会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逃税和避税的性质不同,因此对两者的处理方式便截然不同。逃税是依靠非法手段减少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因此,必须要绳之以法,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处理时,除了补税还要加以处罚。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只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和反避税工作,一般不能依法制裁。发现有避税行为时,一般只补税,而不加以惩罚。随着立法和执法环节的加强,避税越来越失去了它的市场,道路越走越窄。
节税、避税与逃税根本的区别就是在性质上,三者对应的分别是“合法”、“非违法”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