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之后,面对外国企业的强势打入,扶持并在新的意义上振兴民族产业成为摆在眼前的大课题。就法律层面而言,改革和完善税收体制都与其息息相关。位于南半球的澳大利亚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走过了与我国十分相似的历程,其以降低关税为开端的改革,为整个国家注入了新的活力,实现了从“骑在羊背上的国家”向发达工业国间的国度与迈进,其中关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是值得我们借鉴。
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规则体系的建立,均是以关税为核心与突破口,逐步建立包括关税体制在内的世界多边贸易法律框架。在WTO体制下,关税制度获得新的国际协调体制,深刻影响各国关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澳大利亚是大洋洲的代表性国家,也是英联邦成员国,因而在WTO成员国中扮演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角色。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方式。WTO体制重要目的之一是通过削减成员方关税水平,从而减少关税对自由贸易的阻碍,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一)
澳大利亚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一,其关税立法在很多方面受该组织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体框架之下,澳大利亚政府有意使澳大利亚工业处于日益激烈的进口竞争之下。20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进行了降低关税的改革。澳大利亚降低关税目的在于打造出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以短痛来赢得长远的发展。澳致力于降低制成品进口关税,大部分制成品的进口关税已降到5%。政府正计划进一步降低汽车、纺织、服装、鞋袜有关关税。2000年7月1日之后,服装的税率降到25%,鞋袜的税率降到15%。根据澳大利亚关税削减计划,2010年,棉布、机织布、地毯和鞋的进口关税将降至5%,服装和部分纺织品的关税将降至10%,并在2015年进一步降至5%。
虽然关税降下来,看似收入少了,但国内外的企业生产成本降低,生产量加大,收入增加,那么,给国家上缴的所得税就会增加,反过来弥补了因关税降低减少的收入。同时关税过高,打击走私就会任务重、成本高。如果把关税降下去,走私行为就会成为高风险、低利润,走私现象也就大大减少。
(二)
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成员国实行歧视性税率,但是,允许在其成立之前已制定的优惠关税继续实施。澳大利亚保留了一些关税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一些指定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产品。
澳大利亚于1966年成为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关税优惠的第一个国家。经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批准,澳大利亚放弃了执行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关于一般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对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的制度。从1974年1月1日起,澳大利亚将关税优惠纳入普惠制的总体安排,正式实施普惠制方案。我国从1978年10月17日起享受澳大利亚的普惠制待遇。根据这项非互惠制度的规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可以免税或减让关税而进入澳国,其条件是这些进口的产品要受澳大利亚配额的限制。受惠产品包括大多数应纳关税的制成品、半制成品以及经过实质性加工的初级产品。澳仅对少数产品实行配额限制,其大多数产品的关税优惠率比最惠国税率(澳称协定税率)还要低,现在的优惠幅度一般为5%,适用于协定税率为5%或以上的大部分产品。凡协定税率低于5%的,普惠制税率则免税,如果应用于某一具体税率,普惠制税率则协定税率减去货物价值的5%的差额。但是,优惠幅度不适用于某些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如罐装烈性酒、烟草和石油产品(约20个品目的产品),因为澳大利亚生产的这些同类产品也要受到国内消费税的限制等。
(三)
同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根据关税条例对本国的若干工业提供保护。澳大利亚历届政府征收关税尽管也是为了国库收入,但主要目的则是保护本国新兴和发展中的工业部门。在澳大利亚,有时一些新兴的工业部门可以得到关税优惠,直到其生产稳定和成本降低时为止。澳大利亚政府认为,为了国家的安全利益,一些基本的工业部门即使生产成本很高,也要加以保护。澳大利亚联邦立法中也规定了征收特别关税以对付外国商品倾销的办法。
根据澳大利亚法规,出口到澳大利亚的产品的FOB价格,如果低于该产品在本国市场上销售的价格,就被视为倾销。如果被视为倾销,并被证实这些产品对生产同样产品的澳大利亚公司生产或将产生实质性损害,澳大利亚海关就要对其征收反倾销关税。
澳大利亚利用世贸组织中的多边争端解决体系为自己提供了贸易杠杆,同时逐步加强了反倾销关税在法律上的完善。自1995年该体系运行以来,澳作为控方、回应方或第三方涉及几十起贸易争端,从而利用世贸程序加强对其国内工业的保护。
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2%,在99年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排名中,澳把日本和新西兰甩在身后,足以证明其以降低关税为开端的改革的功效,其中更是少不了改革和完善关税立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