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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本文摘自《TAX LAW REVIEW》中Michael. L. Schler“关于避税的十条真相”的论文第一部分; 该论文阐述了作者关于所得税减免的合法手段(以下简称避税)问题的观点.其基本主题是:只有避税被限定是违反法律之目的的交易才能真正理解这种现象;他指出美国财政税入署对避税活动进行惩罚的效果并不理想,以及许多一般性建议对扼制避税问题的帮助不大的现状,提出应采取大量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帮助解决避税问题;最后指出,反对滥用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引进对缓解避税问题是必须的,尽管不是足够的。
 
避税的真相
付先兵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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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避税应该被限定是交易所获取的税收结果明显违反法律之目的的交易; 国会的立法目的通常是能被确定的; 关于避税问题存在的范围比对其所了解的规模要大的多.
【关键词】避税 交易 立法目的 税收结果
【正文】

  一、避税应被界定是违反国会立法意图的

  

  1. 避税的界定

  

  关于避税的任何讨论中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在于,至今还没有关于这个术语公认的确定定义,那么应该如何界定“避税”呢?作为一个前提性事实,我们注意到任何避税,尽管存在争议,至少在字面意思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是那样的话,那它仅是一种欺诈性交易,这与那种把没有申报的收入存在外国银行的行为没有什么差异.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任何避税从其所达到的税收结果方面看是不符合法律目的的.事实上,除了根据国会立法或法律之目的为标准进行判断外,要界定避税似乎是不可能的.

  

  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措词,将一个交易或部分交易所产生的如上所述的税收结果,与我们对税法的理解所认为应该有的结果在本质上加以比较后,若认为税收结果符合国会或法律之目的,我们就认为这种交易不是避税;若交易所达到的税收结果好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将其视为避税.由此,所有的避税行为都达到了违反立法目的的税收结果;同理,一项交易所取得的税收结果若符合立法目的则它不是避税.

  

  问题在于,一项取得不符合立法目的的税收结果之交易可能不是避税,或不应被认为是避税,若避免纳税是从事某一交易的重要动机,则其应被视为存在避税.关于纳税人避税的动机程度问题可能会存在争议,判断的标准是交易的一个目的或部分目的在于逃避纳税还是其主要目的在于逃避纳税呢.在这里没有必要解决这种争议,因为只要一种行为或部分行为满足下列要求就应被认为是避税:

  ①. 从字面意思上看是有争议地符合税法规定;

   ②. 在一定的税收动机的驱动下完成的;

   ③. 达到了违反国会立法或税法的目的之税收结果.

  

  应该注意到,如今区别因偶然事件而获得非常好的税收结果,和与之相对的,经过筹划而获取的这种税收结果之间的差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区别可能与纳税人因为在法庭上有法律根据而胜诉,或若他在败诉的情况下是否会遭受惩罚有关联.

  

  

  2. 国会的立法目的通常是能被确定的

  

  前面关于避税讨论的一个明显提前是:国会或法律起草者的立法目的通常是能够被确定的.但是对这个前提却存在争议,一些税务律师对此表示怀疑,并质询这种语言是否具有获得法庭强制实施的任何意思,以及总有国会立法目的并不是很清楚的情况存在.但是国会的立法目的通常最终还是被确定,某一特定条款的立法历史常常能让读者清楚地了解其立法目的,即使在缺乏立法历史或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法律的整体结构也能表达其潜在的立法目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立法目的是能通过特定事实模式的背景决定的.

  

  实际上,税务律师基于他们对所取得这种税收结果是否符合国会立法目的认识而经常性地提供法律建议,其结果是,作为一个事实性的问题,在很多但不是绝大多数案件中,税务律师关于法律之立法目的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种一致性认识的达成,就使得根据法律的目的界定避税变得可行.应该确定的是,法律并不总是内在协调一致的,而是任何关于法律之立法目的观点其本质是主观判断性的,但理性的个人对其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如果确实出现这种问题,法律上的文字语言就应对这个问题进行控制.按照这样的方式理解,避税应该被限定是交易所获取的税收结果明显违反法律之目的的交易.

  

  二、关于避税存在的范围还不清楚,但是其比所了解的规模要大得多

  

  以下几点与避税活动存在的程度相关的事实应引起重视:

  

  1、现在没有人真正掌握有关避税活动存在的范围方面的线索,这类活动的内在性是秘密的.既没有纳税人也没有避税推销商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吹嘘他们从事过的或推销过的避税数量.而且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单个人或一些人,仅仅只能看到所有避税交易中的一小部分,其结果是,很多个人或组织只能从其个人的亲身经历的角度进行评论,避税问题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没有人能真正估算出其存在的总规模.

  

  2、避税交易趋向于一种非常广泛的、普遍性规模方向发展.正在法庭审理的案件已显现出这种现象,没有从事很多的这类交易就达到少缴税100亿美元或更多的税收结果;而且还有其他的情况显示存在相当大量的避税活动,现在这种数量更加难以猜测.众所周知,避税在小公司与个人之间在更加广泛的多的程度上得到扩展,而且使得追踪避税活动变得更加困难.

  

  3、通过研究帐册与税收之间差异的方法,评估公司避税行为的任何企图似乎注定会失败的,在一般情况下避税是被设计成减少税收而非减少帐本上收入的情况是真实的;但是造成税收与账本收入巨大差异的重要因素有很多,而且精确地评估非避税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可能的.

  

【作者简介】
    付先兵,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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