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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的权利平衡研究(四)
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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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征纳双方权利的阶段性博弈与全局性平衡

  此部分为全文论述的重点,是现行制度规定与构建、完善权利平衡保障制度的纽带。绝对性的平衡是不存在的,本文所致力追求的是一种征纳双方权利间的相对平衡状态。作为状态的“平衡”的基本涵义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以各拥有的权利与对方相抗衡的状态。权利平衡并非双方权利在数量和局部阶段上对等,而是全局性的宏观抗衡。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权利义务具有对立统一性,正因为其权利的对立,才会有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博弈性;也正因为其在抽象意义上的统一,才会出现彼此权利全局性的相对平衡。要寻求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中征纳双方权利的平衡,其逻辑起点必然是现实权利间的不平衡,而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探究造成“不平衡”的根源何在,是税制设计上的缺陷还是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扭曲。这样,就为我国今后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征纳双方权利在税收强制执行制度横向的三个阶段体现出阶段性博弈优势,为权利的平衡提供了契机。

  (一)征纳双方的阶段性博弈

  1、为什么要博弈——博弈的动因

  税收是无对待给付之公法债权,国家与纳税人分别扮演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色。虽然公需说和价格论论证了国家提供了税收的对价——公共产品,但是人们使用公共产品的所支付的价格难以界定,存在“搭便车”效应。

  从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国家税收的课税范围与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负担额一直是二者之间的基础性矛盾。前资本主义时代赋税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环节和体现。统治者通过赋税的强制课征,实现了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最基础的物质条件,而被统治阶级也正是在被迫上交贡赋的过程中完成了统治者强加于其自身的负担。从资本主义时代,受人民主权思潮的影响,赋税的课征逐渐成为受纳税人代表(议会)控制之下的事业。纳税,在理论上已经不再是公众对统治者臣服的表现,而成为公民在终极意义上的利我的体现。

  但是,在现代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仍将存在,并被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社会里消灭了国家和纳税人矛盾尖锐对立的根本原因,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冲突已经完全消失。可以从以下几点来阐明:

  (1)从法理上讲

  国家和纳税人是人格彼此独立的主体,它们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的利益要求。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人格,它的生命在理论上讲是长久存在的,因此,理性的国家关注更多的是长远的利益。纳税人作为具体的人格,其个体的生命是有限的,其考虑的重点在很多时候是短期的利益,与国家应该具备的长远眼光相比更是如此。[51]

  (2)从主体角度看

  在国家的税收利益与国民的税收利益的“简单二分”框架中,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利益,是一种此消彼长关系。国家存在的物质来源的途径虽然有了别的渠道(比如受赠、行政性收费、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等等),但是,税收仍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税收活动所反映出的纳税人无偿向国家上交一定的税款的内容却没有改变,正是对于税收利益的不懈追求,才导致了税收领域的“多层博弈”的存续。[52]

  (3)从“矛盾论”方面看

  征纳双方为了自己的税收利益,必然要从事利己行为,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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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丹,北京大学法学院税法硕士。
【注释】
  [51]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52]张守文:《税收行为范畴的提炼及其价值》,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总第218期。 
  [53]同上。 
  [54]宋德功:《寻找均衡—行政过程的博弈分析》,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2期。 
  [55]第一道防线是在税收行为授权时,受“法治国”理念拘束。如“无代表则无税”、基本生存权保障等。 
  [56]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载《法学》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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